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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沪东公司委托闽南公司加工N材料一批(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N材料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M产品,N材料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两家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沪东公司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2X20年有关资料如下:

  (1)10月13日,沪东公司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成本为400万元;

  (2)12月21日,沪东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闽南公司加工费5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24日,沪东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费10.9万元(含增值税,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税率9%);

  (4)12月31日,N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沪东公司收回的N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M产品20万件,M产品合同价格为25元/件;

  (5)12月31日,库存N材料的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455万元,加工成M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工成本60万元,预计销售M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10万元,预计销售库存N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编制沪东公司委托加工材料有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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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七天老师:

        发出委托加工的材料成本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甲公司因接受加工劳务应支付的增值税=50×13%=6.5(万元),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则应支付的消费税=(400+50)÷(1-10%)×10%=50(万元)。

         由于N材料收回后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可以继续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留待以后抵扣。

         接受运输服务支付的价款为含税价,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增值税税额=10.9÷(1+9%)×9%=0.9(万元)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首先,委托加工物资的业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出委托加工的材料成本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此时,沪东公司会计分录借记“委托加工物资”400万元,贷记“原材料”400万元。

2. 沪东公司因接受加工劳务应支付的增值税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13%,即6.5万元,消费税为(400+50)÷(1-10%)×10%=50万元。这些税费应计入“应交税费”科目,沪东公司会计分录借记“委托加工物资”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6.5万元。

3. 沪东公司接受运输服务支付的价款为含税价,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增值税税额为10.9÷(1+9%)×9%=0.9万元,这部分增值税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沪东公司会计分录借记“委托加工物资”9.1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07万元。

4. 最后,N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沪东公司会计分录借记“原材料”469.17万元,贷记“委托加工物资”469.17万元。

以上会计分录按照沪东公司委托加工材料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编制,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编制沪东公司委托加工材料有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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