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缴纳消费税的 W 产品,W 产品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为生产该批 W 产品,甲公司耗用原材料的成本为 120 万元,支付加工费用 33 万元,发生增值税税额 4.29 万元、消费税税额 17 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 W 产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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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缴纳消费税的 W 产品,W 产品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为生产该批 W 产品,甲公司耗用原材料的成本为 120 万元,支付加工费用 33 万元,发生增值税税额 4.29 万元、消费税税额 17 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 W 产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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