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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不合法。(      )

A
正确
B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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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出资的相关知识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挂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挂名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挂名股东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实际出资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即甲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享有股东权利。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主张不合法。故本题表述错误,答案为B。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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