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18年年底从B经销商(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仿古灯具,取得B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的发票经过认证后抵扣了进项税额,并将不含税价列支成本费用。
2019年6月G公司收到通知,B公司2019年初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认为其2018年从B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故要求G公司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灯具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整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补缴税款,以上补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G公司接到通知后5日内提出审核申请,证明其业务真实性,说明进项税额抵扣与支出税前扣除合理,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