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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该题已根据新大纲改编】某软件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核算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800万元,成本、费用等支出金额合计135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450万元,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2万元。2024年4月聘请税务师对其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审核,发现以下业务未作纳税调整:

(1)10月赊销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约定2023年12月20日收款;但该款于2024年1月5日收讫,企业于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60万元。

(2)销售费用账户中的广告费400万元,管理费用账户中的业务招待费20万元。

(3)研发费用账户中的研发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50万元、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5万元、直接投入材料费用20万元,支付境外机构的委托研发费用70万元。(该项研发未形成无形资产。)

(4)11月购进并投入使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40万元、税款31.2万元,会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限4年,净残值为0。所得税处理时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

(5)全年发放工资1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50万元,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代收票据,职工教育经费110万元(含职工培训费用90万元)。

(注:该企业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分别为3%,2%;该企业已过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23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

103.63

B

63.75

C

63.63

D

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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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下一年度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纳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依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二)购置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26条规定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实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清算事项,并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本题中,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赊销产品虽然尚未收到货款,但是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23年12月20日收款,因此应在2023年度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广告费400万元,业务招待费20万元,均属于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研发费用账户中的研发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50万元、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5万元、直接投入材料费用20万元,支付境外机构的委托研发费用70万元,均属于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购进并投入使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40万元、税款31.2万元,会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限4年,净残值为0。所得税处理时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因此该设备在2023年度一次性扣除,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年发放工资1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50万元,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代收票据,职工教育经费110万元(含职工培训费用90万元)。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均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2023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50+200-160+70)×25%=63.5万元。

综上,选项C“63.63”万元为正确答案。注意,本题中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与题目中给出的税率一致。同时,题目中未提及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考虑该政策。另外,题目中未提及其他调整事项,因此未进行其他调整。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2023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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