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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涉及到对房屋的重大修缮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王一、王二合计占有的份额已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因此他们可以对房屋进行重大修缮。所以选项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一、王二不得修缮”、选项C“王一、王二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修缮”和选项D“若王一、王二坚持修缮,须先分割共有房屋”的说法均不正确。而选项B“因王一、王二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王一、王二可以修缮”是正确的。
本文链接:王一、王二和王三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各自持有1/3的份额,且没有特殊约定。关于房屋的重大修缮问题,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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