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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知识。
(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后,双方将合同书加盖公章后送达对方,即合同成立。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于双方将合同书加盖公章后成立,即5月31日。
(2)根据物权法律制度,动产抵押权自书面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乙公司与丁公司的书面抵押合同于6月5日生效,因此丁公司对4辆货车的抵押权于6月5日设立。
(3)在承租人未付清全部租金并以租赁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出租人在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的权利便优先于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因此,丁公司关于“可以优先于甲公司受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中有关动产交付方式的规定,丙公司已经通过转让向赵某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来代替实际交付,因此货车A的所有权于6月1日转移。
(5)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戊公司向丙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为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而戊公司的损失是由于第三人赵某的原因造成的。
(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乙公司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因此,货车A毁损后,乙公司无权拒绝向甲公司继续支付相应租金。
本文链接:(本小题15分。)甲公司系融资租赁公司,乙公司系物流公司。为购买货车,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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