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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是关键概念。集团整体的重要性设定为500万元,对于各组成部分来说,其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整体的重要性。
(1)对于乙公司,其被确定为重要组成部分,并计划进行审计。然而,其组成部分重要性(500万元)与集团整体重要性相同,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按照审计准则,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所以乙公司的组成部分重要性应重新评估,并应低于500万元。
(2)对于丙公司,虽然是重要组成部分并计划进行审计,且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确定。但在这种情况下,集团项目组仍需要评价其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适当性。因此,仅仅注明“无需评价”是不恰当的。
(3)丁公司的组成部分重要性确定为60万元,这是恰当的,因为它明显低于集团整体的重要性。
(4)对于戊公司,虽然执行的是审阅工作而非审计,但审阅工作也需要确定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因此,“不适用”或“无需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是不恰当的。
(5)戌公司和庚公司不需要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因此列出的内容是恰当的。
本文链接:结合上表中第(1)、(2)和(3)列,分别指出第(4)列所列内容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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