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评定的依据及性质
合格评定的依据是按规定要求所形成的准则,是“明示的需求或期望”。规定要求可以来自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
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 在内的文件。
标准可以作为合格评定的依据,这是由于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规定。它以 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
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标志,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定程度的产物,又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一种手段,是评定、监督和维护产品质量的准则和依据。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质量以及与质量有关的各个方面(如产品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使用方法、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储存等)所做的统一技术规定。 凡正规生产的各类产品,都应制定或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由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后,就是一种技术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具有政策性、科学性、先进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它是生产、流通、消费等部门对产品质量出现争议时执行仲裁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类别。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使用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的合格评定是强制性的合格评定,
除产品标准外其他各类标准,例如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全标准、职业健康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标准、服务标准、有机生产过程标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都可以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准则。
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是强制性的要求,以技术法规作为依据的合格平定都属于强制性要求的,属于强制性的合格评定活动。例如,3C 产品认证、特种设备的,强制性检查、计量器具的强制性检定等。在强制性合格评定领域,政府借助合格评定手段实施法规,以达到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目标。
按其他自愿性/推荐性标准或相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做准则实施的合格评定都属于自愿性性质的。这种合格评定驱动力来自市场、贸易需求|如商品检验委托检查机构对供方提供的商品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推荐性标准是自愿的,但一旦被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作为符合法规的判决则该推荐性标准的属性就转化成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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