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格评定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合格评定
1.合格评定的术语和定义
“合格评定”定义:“对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明。”
理解要点:
——性质:满足的证明(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
——对象: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
——规定要求:可以是供方和采购方的规定、标准、政府法规等
——活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校准、自我声明等。
2.合格评定是质量基础设施的一部分
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ational Quality Infrastructure,NQI)。
三要素:计量、标准化、合格评定
3.合格评定包含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
合格评定机构:
——认证机构(体系、产品、人员、服务)、检测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等
——认可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
(二)合格评定活动
1.认证:认证也被称为注册,是证实一个对象符合特定的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第三方证明。认证由认证机构进行。
2.认可:对实施合格评定的组织是否有能力提供规定的合格评定(如检测、检验或认证)服务给予独立的证明。
3.检验:检验也被称为检查,有时也称为审查,是检验产品设计、产品、过程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根据专业判断确定其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的检查,通常是对与要求有关的人员、设施、技术和方法的评定。
4.检测:检测是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检测也可称为试验、检验等。
5.校准:校准是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6.供方合格声明:声明是第一方组织自己对自己的证明
(三)合格评定的对象
1.产品:
过程输出的一种形式。产品可以分为:硬件、流程性材料、软件等几种类别。
2.服务:
过程输出的一种形式,至少有一项活动必须在组织和顾客之间进行的输出。
3.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分为不同的管理领域。例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资产管理体系等多种形式,其覆盖范围仍在不断发展中。
4.人员:
人员指从事认证、审核评审、检验检测等合格评定活动相关的人员(六类人员:认证方案制订人员、认证方案管理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实施认证的审核或检查人员、认证人员能力评价人员、复核与认证决定人员;检测人员)
5.过程:
过程是利用输入实现预期结果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活动。
6.机构(认可的对象):
机构指从事合格评定活动的组织。
7.其他
其他合格评定的对象,例如碳足迹、碳核查、温室气体、水足迹、节能、新能源等。
(四)合格评定的依据及性质
合格评定的依据是按规定要求所形成的准则,是“明示的需求或期望”。
——规定要求可以来自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
——强制性和自愿性。
(五)合格评定的实施主体
1.合格评定机构
合格评定机构是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如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检验(检查)机构、产品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人员认证机构。
2.认可机构
认可机构是从事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与管理进行认可与评价的权威机构,它不是合格评定机构。
(第一方机构、第二方机构、第三方机构)
(六)合格评定结果的体现形式
主要形式有:
——认证证书、标志;
——认可证书、标志;
——检验证明、检测报告;
——自我声明;
——第二方评价。
(七)质量基础设施中的合格评定
二、合格评定的起源与发展
(一)人类经济活动中认证的起源
纵观上一个世纪认证工作的发展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通过国家立法,建立国家认证制度(20世纪50年代前)。
2.开放国家认证制度,推动国与国之间双边、多边认可和区域认证制度的建立(20世纪50一70年代)。
3.实行国家认证制度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后)。
(二)合格评定的起源与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合格评定在多个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
(1)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规范与完善各国间的认证工作成为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前提。1986年关贸总协定(1995年1月1日改为世界贸易组织)签署了《乌拉圭协议》,在该一揽子协议中的WTO/TBT协议中,将“认证“扩展为“合格评定“,并给出了其定义。
(2)自1987年ISO推出第一部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以后,蓬勃发展的管理体系认证风靡全球各国。目前已开展20多个管理体系的认证。
(3)随着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开展,相应的认可制度在全世界各国得到推行与发展,同时检验检测活动也日益成为合格评定的核心活动。
三、合格评定的原则
(1)非歧视原则:制定、通过并执行合格评定程序时,需要给予其他国家同类产品进入的供应商不低于本国供应商在该程序规则下进行合格评定享受的全部权利。
(2)遵守国际标准原则:成员国应保证采用或采用国际标准的相应部分作为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
(3)统一原则: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合格评定机构遵守协议。
(4)透明度原则:当国际标准化机构尚未制定相应标准或指南时,成员国应在早期适当阶段,在出版物刊登他们准备采取的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以便使其他成员国了解其内容,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通告各成员国征求意见。
(5)协调一致原则:为使合格评定程序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成员国应尽可能参加相应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标准或指南工作。
(6)有限干预原则:可以干预,但不能妨碍,更不能形成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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