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市场的重要性:
①促进储蓄------投资转化:金融市场或金融体系首先使"意愿的储蓄"脱离了实物害藏的方式,使社会可用的投资品总量增长。
②反映经济状态:金融市场是经济运行状态的"晴雨表"。
2.金融市场分类:
按金融资产到期期限 | 资本市场:1年以上(股票市场、中长期国债市场、中长期银行贷款市场等) |
按交易工具 | 债权市场、权益市场(股票市场) |
按照发行流通性质 | 一级市场(发行市场)、二级市场(流通市场) |
按组织方式 | 交易所市场(也叫场内市场)、场外交易市场 |
3.会员制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公司制结构交易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
4.国际资金流动方式:
国际长期资金流动(1年以上) | 国际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国际信贷 |
国际短期资金流动(1年或以下) | 贸易资金的流动、套利性资金的流动、保值性资金的流动、投机性资金的流动 |
5.金融市场概念的理解:
①金融市场是创造和交易金融资产的市场,是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和交易机制的总和。
②现代金融市场往往是无形的市场。
③金融市场与产品市场不同,金融市场是要素市场的一种。
6.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融资方式 | 直接融资 | 间接融资 |
---|---|---|
特点 | 直接性、分散性、融资的信誉有较大的差异性、部分融资方式具有不可逆性、融资者有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 资金获得的间接性、融资的相对集中性、融资信誉的差异性相对较小、全部具有可逆性、融资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机构手中 |
方式 | 股票市场融资、债券市场融资、风险投资融资、商业信用融资、民间借贷等 | 银行信用融资、消费信用融资、租赁融资等 |
7.2007年,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合并,成立金融业监管局。金融业监管局是证券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监管经纪商、交易商与投资大众之间的业务。
8.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阿姆斯特丹创建了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
9.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
①发行的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全国唯一有权发行货币的机构。
②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带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质的特殊关系,它只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并不与企业和个人发生直接的信用关系。
③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处理对外金融关系,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10.20世纪90年代,伯南克和格特勒提出了"金融加速器"理论,揭示了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两者之间反馈循环的微观机制。该理论认为,金融市场上资金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外部融资的代理成本等摩擦,这些摩擦会
产生"加速器"效应并放大对实体经济产出的动态影响。
1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普遍或常规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其实施对象是整体经济和金融活动,主要
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三大工具。
12.科创板的"1+2+6+N"制度规则体系:
1:《实施意见》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N:《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一系列文件。
13.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
14.科创板制度设计的创新点:上市标准多元化,发行审核注册制,发行定价市场化,交易机制差异化,持续监管更具针对性,退市制度从严化。
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上市条件,其中主要的上市条件包含:
①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③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市值和财务指标满足规定的标准等其他条件。
16.科创板5套上市标准:
第一套上市标准为"市值+净利润+收入"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二套上市标准为"市值+收入+研发投入"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套上市标准为"市值+收入+现金流"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四套上市标准为"市值+收入"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五套上市标准为"市值+优势"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17.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占其吸收存款的比例,它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法定准备率越高,则银行吸收的存款用于贷款的数额就越少,货币供应量也会越少;反之,则越多。
18.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特点:
①证券市场融资是直接融资;
②证券市场融资是一种强市场性的融资活动;
③证券市场融资是在由各种证券中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组成的证券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完成的。
19.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途径:
上市公司再融资 | |
---|---|
向原股东配售(配股) | |
增发(公开募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 |
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 |
发行可转换债券 |
20.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分类:
①根据投资者身份,可以将证券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②根据持有证券时间的长短,可以将证券市场投资者分为短线投资者、中线投资者和长线投资者。
③根据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可以将证券市场投资者分为稳健型、冒险型和中庸型三类。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
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22.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可以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①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
③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产品以及债券类、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
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⑤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
⑥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
⑦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期权;
⑧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汇衍生品;
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2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
部资金以及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24.证券经营机构:
①证券市场上最为活跃的投资者,其以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②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
25.保险经营机构:
①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6.个人投资者特点:①资金规模有限;②专业知识相对匮乏;③投资行为具有随意性、分散性和短期性;④投资的灵活性强。
27.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①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②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③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④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28.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必须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形式 | 禁止性行为 |
---|---|
①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③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 投资损失; 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④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 ①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②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 ③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30.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31.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32.证券金融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33.股份变动相关内容:
增发和定向增发 | 增发: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 定向增发:股份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
配股 |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在股东权益内部,把资本公积金转入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公司股份份额比 例的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后,股东权益总量和每位股东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均未发生变 化。 |
股份回购 | 股份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买回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 |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 |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公司收回并注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同时发行新股。 |
股票分割和合并 | 股票分割又被称为拆股、拆细,是将1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股票合并又被称为并股,是将若干股股票合并为1股。 |
34.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①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途径: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③其他权利:知情权、处置权、优先认股权。
35.国家股资金来源:
①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
②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
③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36.法人股: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37.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2001年2月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B股市场,境内投资者逐渐成为B股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8.境外上市外资股: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H股: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首家:青岛啤酒);
N股: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纽约的外资股(首家:山东华能发电);
S股: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新加坡的外资股(首家:天津中新药业);
L股: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伦敦的外资股(首家:北京大唐发电)。
39.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的概念与特征
审批制 | 核准制 | 注册制 | |
---|---|---|---|
发行指标和额度 | 有 | 无 | 无 |
发行上市标准 | 有 | 有 | 有 |
主要推荐人 |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 中介机构 | 中介机构 |
对发行作实质判断的主体 | 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 |
发行监管性质 | 中国证监会实质性审核 | 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 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实质审核、中国证监会形式审核 |
4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条件
①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③发行人规范运行。
④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⑤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⑥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⑦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⑧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⑨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⑩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⑪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4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规定
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④发行人规范运行。
42.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向特定对象发行,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规定。
43.科创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②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规定。【同创业板】
44..配股的特别规定
板 块 | 主板(中小企业板) | 创业板 | 科创板 |
---|---|---|---|
规 定 |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 额的30%。 |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 额的50%。 | |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上市公司 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45.增发的特别规定
主板(中小企业板) | 满足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
---|---|
创业板 |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增发除了要满足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发行价格应当 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
科创板 | 科创板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
46.保荐制度:指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47.发审委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
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8.承销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
包销:指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代销: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49.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要求: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③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⑤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0.上市公司的主动退市:
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该交易所交易;
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③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④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⑤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⑥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51.交易类强制退市:
①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成交量小于500万股或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
②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成交量小于100万股或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
③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其A、B股股票成交量或收盘价同时触达(1)和(2)规定的标准。
④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⑤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2.财务类强制退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①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
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②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③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1)项、第(2)项情形的。
53.规范类强制退市:
①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
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②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
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③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④因信息披露或者规
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证券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
月内仍未改正。⑤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
限内仍未解决。⑥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⑦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⑧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4.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①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
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②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
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号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55.证券账户的种类和开户原则
(1)证券账户种类
①投资者的证券账户由一码通账户及关联的子账户共同组成。
②一码通账户:汇总记载投资者各个子账户下证券持有及变动的情况,还可用于记录投资者分级评价等适当性管理
信息。
③子账户:记载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场所或用于投资特定证券品种的证券持有及变动的具体情况。包括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及其他证
券账户。
(2)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56.证券托管: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57.证券存管: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
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58.委托指令的内容: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交易所及其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59.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原则:①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②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
部成交的价格;③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60.连续竞价确定成交价原则:①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②买入申报价格高
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③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
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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