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的是( )。
A 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支付租金请求权
B 赵某对孙某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C 周某要求丁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D 丙公司请求股东钱某缴付出资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制度。其次,针对各个选项进行分析:A选项,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选项,赵某对孙某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属于非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C选项,周某要求丁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虽然属于债权请求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D选项,丙公司请求股东钱某缴付出资,属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同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所述,只有A选项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2、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已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还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
B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C 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提起行政复议
D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因此选项A错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因此选项B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因此选项D正确。
3、下列争议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 赵某对甲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权属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
B 钱某对对乙公安机关对其打架斗殴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不服
C 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孙某对本单位作出撤销其行政职务的决定不服
D 丁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李某对本单位对其作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决定不服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选项A,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本题中,赵某对甲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权属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属于最终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题中,钱某对对乙公安机关对其打架斗殴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不服,属于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B正确。选项C、D,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本题中,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孙某对本单位作出撤销其行政职务的决定不服,丁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李某对本单位对其作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决定不服,均属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C“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孙某对本单位作出撤销其行政职务的决定不服”、选项D“丁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李某对本单位对其作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决定不服”均错误。
4、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再审
B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D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再审的,应当停止判决的执行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选项A错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是直接决定再审。选项B错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非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是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判决发现错误时的处理方式。选项D错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再审申请期间,原判决、裁定并不停止执行。这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再审的,应当停止判决的执行”的说法不符。
5、甲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的下列非货币财产中,不能用作出资的是( )。
A 乙公司的非专利技术
B 丙公司的某快餐特许经营权
C 赵某的新能源汽车
D 钱某的商标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乙公司的非专利技术和丙公司的某快餐特许经营权均属于“特许经营权”,不得作为出资;赵某的新能源汽车和钱某的商标权均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用作出资。因此,不能用作出资的是丙公司的某快餐特许经营权。
6、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约定,魏某持有公司18%股份且未在公司任职。2022年3月,魏某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1%的股份。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魏某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B 其他发起人可主张优先购买
C 由于公司成立小于2年,魏某不得转让
D 魏某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股份转让的知识点。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题中,魏某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1%的股份,没有合法回购事由,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依照前款规定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全部股权后,其他股东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魏某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1%的股份,属于股份转让,并非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魏某持有公司18%股份且未在公司任职,不属于发起人,可以转让股份。选项D正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份的转让由股东自由转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魏某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1%的股份,属于股份转让,除非法律有限制,否则,自由转让。
7、甲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事项召开董事会会议。甲公司董事长王某之妻林某在乙公司担任董事长。下列关于甲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王某可以将该项投资决议行使表决权
B 林某可以代理王某参加会议并就该项投资决议行使表决权
C 王某可以代理其他董事就该项投资决议行使表决权
D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只有2人,甲公司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选项A、B、C,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这里所称关联关系,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本题中,王某与乙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不得对该项投资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故选项A“王某可以将该项投资决议行使表决权”、选项B“林某可以代理王某参加会议并就该项投资决议行使表决权”、选项C“王某可以代理其他董事就该项投资决议行使表决权”的说法均错误。
选项D,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题中,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只有2人,不足3人,因此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所以选项D的说法正确。
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特定事项作出决议。下列各项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B 新股种类及数额
C 承销的证券公司
D 新股发行价格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1. 新股种类及数额;2. 新股发行价格;3.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而选项C,即“承销的证券公司”,并不是股东大会发行新股时必须作出决议的事项。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表述。所以,正确答案为C。
9、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人除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应当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提出异议的,除名决议不生效
C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D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的自动除名,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决议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这是合伙企业除名程序中的一项重要规定,确保被除名人能够明确知道被除名的决定,并有机会提出异议。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对于其他选项:A选项错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B选项错误,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但并未规定接到除名通知后提出异议会使除名决议不生效。D选项错误,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议将其除名,不是自动除名。
10、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是( )。
A 乙上市公司
B 丁普通合伙企业
C 丙律师协会
D 甲国有独资公司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因为这些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和职责,其参与合伙可能会引发利益冲突或其他问题。而丁普通合伙企业本身已经是合伙企业,不能再次成为普通合伙人。丙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同样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只有B选项中的丁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
11、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协议对决议规则没有特别约定。下列事项中,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 甲企业合伙人为甲企业提供担保
B 改变甲企业的名称
C 转让甲企业的知识产权
D 改变甲企业的经营范围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选项B);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选项D)、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选项C)和其他财产权利;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选项A,甲企业合伙人为甲企业提供担保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按其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C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D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选项D“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是正确的。选项A“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和选项B“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按其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均错误。选项C“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也错误。因此,本题应选D。
13、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共同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下列关于甲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李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不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
B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和赵某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C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出资最少的张某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D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不按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撤销对张某的委托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可以采用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的方式。在共同执行的情况下,各个合伙人都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对合伙企业的事务都有执行的权利。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针对题目中的选项:A选项表示,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李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不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这是错误的,因为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B选项表示,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和赵某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这是正确的,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C选项表示,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出资最少的张某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是错误的,因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无论其出资多少。D选项表示,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不按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撤销对张某的委托。这也是错误的,因为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如果受委托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14、吴某拟将其对赵某的应收账款出质给林某,吴某于2022年1月10日将拟出质事项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赵某,赵某于1月11日表示无异议。吴某与林某于1月16日签订质押合同,于1月18日办理了出质登记,该项质权生效的时间为( )。
A 2022年1月10日
B 2022年1月11日
C 2022年1月16日
D 2022年1月18日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吴某与林某于2022年1月18日办理了出质登记,因此质权自该日起设立。因此,正确答案为D,即2022年1月18日。
15、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100 万元,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以市场价格将一批产品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公司,并已交付。后甲公司不能向乙银行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关于该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抵押权虽已设立但不能对抗丙公司
B 乙银行有权对丙公司从甲公司处购买的产品行使抵押权
C 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设立
D 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设立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浮动抵押权。
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以市场价格将一批产品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公司,并已交付。后甲公司不能向乙银行清偿到期债务,该抵押权虽已设立但不能对抗丙公司。故选项A正确。选项B“乙银行有权对丙公司从甲公司处购买的产品行使抵押权”、选项C“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设立”、选项D“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设立”的说法均错误。
16、孙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出质给钱某。钱某经孙某同意,驾驶该辆小汽车与林某、赵某一起出游。林某驾驶的小汽车是其从甲公司租赁而来。赵某驾驶的小汽车为其同宿舍好友陈某所有,赵某未经陈某同意私自开走,赵某准备在陈某考试结束以后电话告知陈某。下列关于各主体占有类型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赵某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B 孙某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C 林某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 钱某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占有的分类。选项A,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知其无占有的法律依据,或对于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本题中,赵某对汽车无权占有、恶意占有。因此选项A“赵某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的说法正确。选项B,间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其物有间接控制力。本题中,孙某将汽车出质给钱某,孙某属于出质人,故属于间接占有。因此选项B“孙某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的说法正确。选项C,自主占有,是指基于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本题中,林某对小汽车的占有是基于租赁而来,故属于他主占有,而非自主占有。所以选项C“林某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的说法错误。选项D,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依据而为的占有,主要指基于各种物权或债权的占有。本题中,钱某占有的汽车是基于孙某的出质,其对汽车享有质权,故属于有权占有。因此选项D“钱某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的说法正确。
17、赵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自行车借给钱某,后双方于2022年1月10日达成转让协议,约定钱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并于1 月25日支付价款。1月11日,钱某将该自行车以1100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双方约定钱某以借用人身份继续使用至2月25日再交还孙某,1月13日,钱某向赵某支付价款。下列关于该自行车权属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孙某于2022年1月11日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B 钱某于2022年1月25日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 钱某于2022年1月13日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D 孙某于2022年2月25日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物权变动的时间。《民法典》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钱某为赵某占有自行车,后赵某与钱某之间发生转让,此时赵某仍为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但钱某基于借用合同占有该自行车,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即1月10日,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钱某取得所有权。《民法典》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题中,钱某基于借用合同占有自行车,后钱某将该自行车转让给孙某,双方约定钱某继续借用至2月25日,此时钱某基于借用合同对孙某负有返还义务,钱某通过转让该返还请求权的方式完成交付,自该借用合同生效时即1月11日,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孙某取得所有权。故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18、2022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1000套印有甲公司标志的运动服,6月24日由甲公司上门提货,合同对货物毁损风险承担未做特别约定,6月24日,甲公司因没安排好车辆未能及时提货,6月25日,乙公司的仓库遭雷击毁损,导致该批运动服全部毁损,下列关于该批运动服毁损风险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承担,因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
B 甲公司承担,因其没有按时上门提货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毁损
D 乙公司承担,因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为6月24日,但甲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上门提货,导致标的物毁损,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自甲公司违反约定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因此,选项B正确,而选项A、C、D错误。
19、赵某对钱某有200万元的到期债权,钱某对孙某享有300万元的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危及赵某债权的实现,赵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权,赵某在起草起诉书时,拟定的下列四种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300万元
B 以钱某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200万元
C 以钱某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300万元
D 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200万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赵某)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即赵某只能请求孙某清偿200万元,这是赵某对钱某的到期债权金额。因此,选项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200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选项要么是以钱某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要么请求清偿的金额超出了赵某对钱某的到期债权金额,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0、刘某与张某在甲地谈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刘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随后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在丁地履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未作特别约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A 丙地
B 甲地
C 乙地
D 丁地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其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如果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则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在本题中,刘某在乙地签字,张某在丙地签字,因此应以丙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并未对合同成立地点做出特别约定,所以最终应选择最后签字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即丙地。因此,正确答案为A选项。
21、赵某和钱某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签订一份房屋抵押合同。根据法律行为的分类,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行为属于( )。
A 非要式法律行为
B 从法律行为
C 单方法律行为
D 实践法律行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行为属于从法律行为。房屋抵押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需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才有意义。本题中,赵某和钱某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在这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则是从合同,起到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行为属于从法律行为,选项B正确。其他选项中的非要式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均不符合题目描述的房屋抵押合同的特性。
22、2022年3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10%,3月5日,李某将45万元转账给张某,声明预扣了5万元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下列关于该借款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是( )。
A 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是2022年3月1日
B 因预先扣除借款利息5万元,借款合同无效
C 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是2022年3月5日
D 因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无效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题中,**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该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张某实际收到借款时合同成立**。故选项A“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是2022年3月1日”错误,选项C“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是2022年3月5日”正确。选项B错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虽然双方预先扣除了利息,但是**预先扣除利息的约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选项B“因预先扣除借款利息5万元,借款合同无效”的说法错误。选项D错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据此,选项D“因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无效”的说法错误。
2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中负责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的主体是( )。
A 董事长
B 监事会
C 董事会秘书
D 董事会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中负责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的主体是董事会秘书。因此,正确选项为C。定期报告的披露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披露。因此,上市公司中负责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的主体是董事会秘书。
24、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保险经纪人基于保险人的利益提供中介服务
B 保险经纪人可以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C 个人不能担任保险经纪人
D 保险经纪人以投保人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保险经纪人。选项A错误,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中介服务,而非基于保险人的利益。选项B错误,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而只能向其中一方收取佣金。选项C正确,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选项D错误,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而非以投保人的名义。综上,本题应选C。
25、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的是( )。
A 不动产
B 股票
C 商誉
D 知识产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移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信托财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和财产权。但是,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并且具有可转让性。对于选项A、B、D,不动产、股票和知识产权都是具有财产价值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因此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选项C中的商誉,是一种营业上的利益,因非确定的独立财产,不能成为信托财产。因此,商誉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综上,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的是选项C,即商誉。
26、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为下一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预算的决议时,应当提请特定机关审议决定,该特定机关为( )。
A 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B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D 上一级人民政府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为下一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预算的决议时,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因此,选项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正确答案。
27、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算编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政府全部收入均应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B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可以用于经常性支出
C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设置预备费
D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的是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选项B错误,因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而选项A、C、D均符合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此,不正确的表述是B。
28、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为( )。
A 4%
B 2%
C 3%
D 5%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因此,正确答案为B选项。在政府采购中,投标保证金是一种保障措施,用于确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遵守规定,并在中标后履行相关义务。然而,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过高的保证金对投标人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因此,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这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9、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条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B 必须是企业法人
C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D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其应具备的条件对于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是确保供应商诚信经营的基础。同时,供应商还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确保其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履行合同。此外,供应商还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确保能够提供高质量的货物或服务。
然而,关于供应商的身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企业法人。供应商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只要他们具备上述条件,都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选项B“必须是企业法人”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30、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下列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形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账外资产
B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C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D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选项A错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选项C错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选项D错误,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不是负责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机构。
二、多选题
31、下列法律行为中,可以通过代理实施的有( )。
A 签订抵押合同
B 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C 订立遗嘱
D 签订收养协议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允许他人代表自己进行法律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这些行为涉及到个人意愿和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不适宜由他人代理。而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可以通过代理实施。因此,正确选项为A和B。
32、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两个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B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C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不得重复立案
D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选项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表述正确。选项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选项B“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说法错误。选项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选项C“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表述正确。选项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说法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D。
33、下列行政复议申请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赵某对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B 王某对丙县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 张某对甲市乙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D 李某对丁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选项A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赵某对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商务部申请复议,而不是向国务院申请。选项B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王某对丙县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张某对甲市乙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选项D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对丁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即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向丁市人民政府申请。综上,选项B和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
3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中,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金额的10%时
B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C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包括: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题目给出的选项来看,选项A“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金额的10%时”并不符合上述规定,而选项B“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和选项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均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正确答案为BCD。
35、甲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展业务在外地设立乙分公司,下列关于乙分公司法律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乙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B 乙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
C 乙分公司可以有独立的公司章程
D 乙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首先,根据题目中的描述,甲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展业务在外地设立乙分公司。在中国,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对于选项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对于选项B,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选项B也是正确的。
对于选项C,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而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其运营和管理受总公司的控制和指导,因此,它没有独立的公司章程。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
对于选项D,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综上,正确的选项是A、B和D。
36、陈某、李某和甲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关于该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陈某以一套房屋出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B 全体合伙人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甲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知识产权
C 该普通合伙企业自李某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资料之日起成立
D 该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A选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陈某以房屋出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B选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全体合伙人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甲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知识产权。C选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D选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普通合伙”字样。该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7、张某、李某、王某和孙某共同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若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也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孙某不得与甲企业交易
B 王某为了了解甲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权查阅甲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C 若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张某、李某、王某和孙某一致同意,甲企业可以聘任陈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D 若合伙协议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张某和李某,全部亏损由王某和孙某承担,该约定有效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选项A,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也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孙某不得与甲企业交易。所以,选项A正确。
选项B,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本题中,王某为了了解甲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权查阅甲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因此,选项B正确。
选项C,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若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张某、李某、王某和孙某一致同意,甲企业可以聘任陈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所以,选项C正确。
选项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本题中,若合伙协议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张某和李某,全部亏损由王某和孙某承担,该约定无效。因此,选项D错误。
38、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拾得遗失物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
B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C 遗失物自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D 拾得人因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选项A: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报酬,但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选项A描述的是正确的法律效果。选项B: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或费用。因此,选项B描述的是正确的法律效果。选项C:关于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选项C中的“6个月”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1年”。选项D:如果拾得人因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选项D描述的是正确的法律效果。综上,选项A、B和D描述的法律效果是正确的,而选项C中的“6个月”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1年”。因此,本题应选ABD。
39、2022 年3 月1 日,周某以其所有的一辆轿车设立抵押权,向吴某借款10 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3 月23 日,周某为获得李某20 万元的借款,又将该轿车抵押给李某,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4 月10 日,该轿车因故障需要维修,周某将其送至王某处进行维修,因周某一直未支付维修费用,该轿车被王某留置。上述债务均已到期,因周某无力偿还,该轿车被拍卖,吴某、李某、王某均主张就轿车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下列关于债权人受偿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王某优先于李某受偿
B 李某优先于吴某受偿
C 吴某优先于李某受偿
D 李某优先于王某受偿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首先,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周某将其所有的轿车抵押给吴某和李某,吴某未办理抵押登记,李某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李某优先于吴某受偿。其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中,周某因无力偿还,该轿车被拍卖,吴某、李某、王某均主张就轿车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因周某一直未支付维修费用,该轿车被王某留置,因此,王某优先于李某受偿。综上,本题应选AB。
40、赵某、钱某和孙某共有一套四合院,份额分别为30%、30% 和40%,三人约定轮流使用该房屋,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在赵某居住期间,该四合院屋顶瓦片脱落砸伤路人李某,李某请求赔偿,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若赵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可向钱某和孙某追偿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部分的赔偿款
B 李某只能请求赵某、钱某和孙某按各自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C 李某只能请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权请求钱某和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 赵某、钱某和孙某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题中,赵某、钱某和孙某按份共有四合院,份额分别为30%、30%和40%,但未约定对四合院的管理、使用等事项,在赵某居住期间,该四合院屋顶瓦片脱落砸伤路人李某,李某请求赔偿,赵某、钱某和孙某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若赵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可向钱某和孙某追偿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部分的赔偿款。因此,选项A“若赵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可向钱某和孙某追偿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部分的赔偿款”、选项D“赵某、钱某和孙某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均正确。选项B“李某只能请求赵某、钱某和孙某按各自份额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李某只能请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权请求钱某和孙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均错误。
4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甲公司与乙银行未征得丙公司书面同意,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协议变更。下列关于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与乙银行协议减轻债务的,丙公司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B 甲公司与乙银行协议加重债务的,丙公司对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 甲公司与乙银行协议加重债务的,丙公司对加重的部分亦承担保证责任
D 甲公司与乙银行协议变更债务的,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甲公司与乙银行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协议变更,那么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将受到影响。对于选项A,如果甲公司与乙银行协议减轻债务的,丙公司对变更后的债务仍然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减轻债务并未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所以保证人无需退出保证。对于选项B,如果甲公司与乙银行协议加重债务的,丙公司对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加重债务意味着保证人的责任也相应加重,但在此情况下,丙公司只对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不对加重的部分负责。对于选项C,甲公司与乙银行协议加重债务的,丙公司对加重的部分亦承担保证责任。这一选项与法律规定不符,因为加重债务时,保证人只对原债务负责,不对加重的部分负责。对于选项D,甲公司与乙银行协议变更债务的,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选项过于绝对,因为变更债务并不一定导致保证人完全退出保证,具体要看变更的内容是减轻还是加重债务。综上,正确选项为A和B。
42、甲公司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购买100台空调的书面要约,下列情形中甲公司不得撤销要约的有( )。
A 甲公司在要约中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 甲公司的要约已经到达乙公司法定地址,且乙公司尚未作出承诺
C 乙公司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且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D 甲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选项A“甲公司在要约中明示要约不可撤销”、选项C“乙公司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且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选项D“甲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均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而选项B“甲公司的要约已经到达乙公司法定地址,且乙公司尚未作出承诺”的情形,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销要约的。因此,选项A、C、D符合题意。
4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B 社会保障基金视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C 非公开募集必须设定基金托管人
D 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发行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基金管理人过度承诺,导致投资者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同时,社会保障基金被视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这是因为社会保障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管理的,其投资行为受到严格监管,具有较高的信誉和稳定性,因此被视为合格投资者。选项B也是正确的。至于选项C和D,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并非必须设定基金托管人,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同时,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非公开募集基金,但并非负责审批其发行,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因此,选项D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
44、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有( )。
A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C 国有控股公司股息红利收入
D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
选项A“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因此是正确的。
选项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并不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而是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选项C“国有控股公司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而是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选项D“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因此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选项A和选项D是正确的答案。
45、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 )。
A 国有独资企业
B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C 国有独资公司
D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不属于必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因此,选项A、C和D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错误的。
三、判断题
4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属于可撤销的仲裁协议。(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情形,而非可撤销的情形。因此,题目中的表述是错误的。所以,正确答案为B。
47、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故本题中行为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表述错误。因此,答案选B。
48、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该题目的陈述是错误的。发回重审的案件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通常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4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题目中的表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是不准确的,所以答案是错误的。
50、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后,其成为合伙企业的成员之一,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本题表述正确,答案为A。
5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这是因为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共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和费用都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确保合伙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因此,本题表述正确,答案为A。
52、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选择A选项。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发生设立居住权的效力。
53、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信托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责任,即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这意味着,受托人只在其管理的信托财产范围内承担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责任,超过信托财产范围的部分,受托人不负支付责任。因此,该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选项A为正确答案。
54、政府储备物资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提供的信息,政府储备物资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这一说法在提供的答案中得到确认。因此,选择A选项是正确的。
55、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同时,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因此,本题中的表述是正确的,答案为A。
四、简答题
56、 2018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2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1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2年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 的股权以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 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以退出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2021年9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2022年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3)2022年5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在公司章程、全体股东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赵某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周某(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钱某无权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2)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题中,孙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钱某对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孙某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根据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本题中,孙某对公司分立决议投了反对票,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优先购买权和股权收购权的规定。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继承是一种法定权利,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无权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是因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自愿的,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孙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钱某对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后,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这是因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涉及到公司的重大变化,股东有权选择退出。本案中,孙某对公司分立决议投了反对票,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57、 2021年8月17日,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双方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以赵某所有的一套价值11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权,若赵某在2022年8月16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钱某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
2021年8月19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
2022年8月15日,赵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将该套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次日,赵某向钱某偿还15万元。
钱某多次向赵某催讨剩余借款本息未果,于2022年8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该房屋归钱某所有,以抵偿剩余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与钱某的抵押合同约定,若赵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3)2022年8月31日,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于2021年8月19日设立。根据规定,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自登记时抵押权设立。本题中,2021年8月19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
(2)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题中,借款到期,赵某无力还款,钱某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应将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
(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1)关于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自登记时抵押权设立。因此,本题中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于2021年8月19日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2)赵某与钱某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关于“若赵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钱某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在赵某无力还款时,通过依法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来优先受偿。
(3)关于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本题中,赵某与钱某虽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未办理登记,赵某将房屋转让给李某并办理登记,因此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8、 2021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0日。乙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因工作失误而丢失该张汇票。张某因担心受到处分,并未将该情况报告乙公司。
2021年1月15日,赵某捡到该汇票,伪造乙公司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还赵某欠丙公司的货款。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赵某拟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丁公司为保证人,经丁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1年2月10日,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2021年4月1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随后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发现汇票上的金额被变造,变造前的金额为80000元,变造后的金额180000元,且无法辨别丙公司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丙公司仅愿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以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仅愿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该是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并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本题中,丁公司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本题中,虽然乙公司的签章是被伪造的,但是甲公司的签章是真实的,故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拒绝付款。
(3)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丙公司无法辨别其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视同在变造前签章,变造前的金额为80000元,所以丙公司按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票据法律制度中票据签章、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等知识点。首先,关于丁公司在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该是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并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本题中,丁公司仅在汇票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未加盖公章或单位业务章,也未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因此,丁公司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关于甲公司以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的问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本题中,虽然乙公司的签章被伪造,但甲公司的签章是真实的,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最后,关于丙公司仅愿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的问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丙公司无法辨别其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因此视同在变造前签章,变造前的金额为80000元,所以丙公司按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2020年5月6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套M设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享有M设备的所有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M设备转让,抵押或者投资入股的,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M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按月支付租金20万元,每月第十日为付款日,合同期限为24个月。
2020年5月10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见票后3个月。次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超过承兑期限后,提示承兑被拒绝。丙公司速向甲公司追索,亦遭到拒绝。
2021年10月11日,乙公司在使用M设备期间,M设备造成第三人张某人身伤害。乙公司告知张某,M设备为甲公司所有,张某于10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1日,乙公司因急需资金,将M设备以市场价格的五折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明知乙公司未取得M设备的所有权,仍向乙公司支付了价款,并取得M设备。
2021年11月2日,持有甲公司5%股权的股东兼上述融资租赁项目经理李某得知上述情形后,以甲公司的名义要求丁公司交还M设备,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予以拒绝,由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导致甲公司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11月3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公司向甲公司交还M设备。
2021年11月10日,乙公司经甲公司及李某同意与丁公司协商解除了关于M设备的买卖合同,乙公司继续履行与甲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李某撤回起诉。
2022年4月10日,乙公司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20万元。经甲公司催告后,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支付剩余租金,2022年4月29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M设备。M设备收回时经评估机构估价,M设备价值30万元,甲公司为此支付2万元评估及运输费用。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合同、物权、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59、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最晚日期为哪一天?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最晚日期为6月10日。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承兑的日期是出票日起1个月。本题中,出票日是2020年5月10日,所以提示承兑的最晚一天是6月10日。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承兑的日期是出票日起1个月。在本题中,出票日是2020年5月10日,所以提示承兑的最晚一天是6月10日。丙公司作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享有向付款人请求承兑的权利,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否则可能会丧失相关权利。因此,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最晚日期为6月10日。
60、丙公司被拒绝承兑后,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追索?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未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本题中,甲作为背书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甲并非出票人,所以丙丧失对甲的追索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根据规定,未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在本题中,甲作为背书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但丙超过了承兑期限后提示承兑被拒绝,因此丧失了对其前手(即背书人甲)的追索权。由于甲并非出票人,所以丙不能向甲追索。
61、2021年10月18日,张某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乙作为承租人,应当为在使用M设备期间造成第三人张某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752条,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利用租赁物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乙公司在使用M设备期间,M设备造成第三人张某的人身伤害。由于乙公司是承租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甲公司不承担责任,应当由承租人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张某请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62、2021年11月2日,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交还M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受让人丁公司以五折价格购买设备,不构成合理价款,且受让人丁公司明知乙公司未取得M 设备的所有权,不满足善意条件,丁公司并未善意取得M 设备所有权,故丁公司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交还M 设备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但善意取得是有条件的,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同时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且不动产或动产已经依法登记或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丁公司虽然受让了M设备,但其明知乙公司未取得所有权,因此不满足善意条件。同时,丁公司以五折价格购买,显然不构成合理的价款。因此,丁公司不能善意取得M设备的所有权,其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交还M设备不符合法律规定。
63、2021年11月3日,李某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李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权诉讼。本题中,李某作为本公司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在紧急情况下提起股东代表权诉讼。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权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侵犯公司利益的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诉讼是由股东代表公司进行的,目的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本题中,李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且是融资租赁项目经理,他对公司的情况有深入的了解。当李某得知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M设备转让给丁公司,且丁公司明知乙公司未取得M设备的所有权,仍向乙公司支付了价款,并取得M设备时,情况已经变得紧急。如果李某不及时提起诉讼,甲公司的利益可能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李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向甲公司交还M设备。
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他已经得到了甲公司及李某的同意,并与丁公司协商解除了关于M设备的买卖合同,乙公司继续履行与甲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李某才撤回起诉。这一过程体现了股东代表权诉讼的严谨性和合法性,也保障了甲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64、2022年4月30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本题中,收回的租赁物价值30万超过承租人欠付的20万租金和2万元评估及运输费用,承租人可以请求返还差额8万元。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当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如果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在本题中,乙公司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在2022年4月10日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20万元。经甲公司催告后,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支付剩余租金。因此,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M设备。
在收回M设备时,经评估机构估价,M设备价值30万元,甲公司为此支付2万元评估及运输费用。由于收回的租赁物价值30万元超过承租人乙公司欠付的20万元租金和2万元评估及运输费用,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返还差额8万元。
因此,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返还8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喵呜刷题:让学习像火箭一样快速,快来微信扫码,体验免费刷题服务,开启你的学习加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