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1、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是( )。
A 吴某故意将赝品古董花瓶指述成真品,以高价卖给不知情的钱某
B 7周岁的赵某未经父母同意给喜欢的游戏充值600元
C 孙某从李某处购买自制枪支用于打猎
D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郑某花费5000元购买了—部手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民法典》规定,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受欺诈的、受胁迫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A选项中,吴某故意将赝品古董花瓶指述为真品,以高价卖给不知情的钱某,属于欺诈行为,钱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B选项中,7周岁的赵某未经父母同意给喜欢的游戏充值600元,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赵某的父母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C选项中,孙某从李某处购买自制枪支用于打猎,属于违法行为,该合同无效,不能通过撤销来解决问题。D选项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郑某花费5000元购买了—部手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郑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不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因此,正确答案为A。
2、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的是( )。
A 赵某与钱某之间的监护纠纷
B 李其与其所任职甲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
C 孙某与吴某之间的收养纠纷
D 周某与郑某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进行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因此,赵某与钱某之间的监护纠纷、李其与其所任职甲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孙某与吴某之间的收养纠纷均不适用《仲裁法》。而周某与郑某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可以适用《仲裁法》。因此,正确答案为D。
3、下列行政争议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对本单位将其调离原岗位的决定不服
B 赵某对公安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
C 钱某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侵犯其权益
D 孙某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张某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范围。选项A,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自身权益的决定。本题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对本单位将其调离原岗位的决定不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故选项A错误。选项B,赵某对公安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本题中,钱某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侵犯其权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处理,是指不服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持的调解行为和其他处理行为。本题中,孙某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张某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属于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可申请行政复议。故选项D错误。
4、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中,适用专属管辖的是( )。
A 因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B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C 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诉讼
D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在管辖范围内排他性地适用于某类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包括: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因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选项C,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选项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因此,选项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
5、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 个月内发生的或存续的下列事由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 权利人提起诉讼
B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C 权利被侵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
D 权利被侵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1)不可抗力;(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选项A“权利人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选项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选项D“权利被侵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因此,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选项C“权利被侵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
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B 国有独资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C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D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所以选项A正确。但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因此选项B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选项C正确。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B。
7、王某、陈某和赵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三人均已办理股东资格登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所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钱某,陈某和赵某对此均不知情。王某将所持股权以合理价格全部转让给陈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钱某和赵某知悉后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关于该股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赵某有权就该股权转让行使优先购买权
B 王某将股权转让给陈某须经赵某同意
C 钱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股权
D 陈某已合法取得该股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和善意取得制度。选项A、B错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注意股权对内转让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王某将股权转让给陈某,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本题中,陈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综上,本题应选D。
8、甲上市公司董事会拟提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董事会提议的下列召开日期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2022年6月15日
B 2022年9月15日
C 2022年7月15日
D 2022年8月15日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因此,2021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即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召开。因此,选项A中的2022年6月15日符合法律规定,而选项B、C、D中的日期均超过了6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
9、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拟聘任非合伙人张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对此未作特别约定。下列关于张某的聘任程序和职责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甲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 张某被聘为经营管理人员后,当然取得甲企业普通合伙人资格
C 张某被聘为经营管理人员后,当然取得甲企业有限合伙人资格
D 经2/3的合伙人同意,甲企业可以聘任张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因此,选项B和C都是错误的。同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不是经2/3的合伙人同意。因此,选项D也是错误的。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A,即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甲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协议对入伙等事项没有特别约定。2022 年3 月,乙公司拟成为甲企业有限合伙人,下列关于乙公司入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对入伙前甲企业的债务,乙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 经张某和王某二人同意,乙公司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C 乙公司入伙后,不得自营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 乙公司入伙后,不得参与选择承办甲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对于选项B,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题目中并未提及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因此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包括已经存在的有限合伙人李某和王某,以及新的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对于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并未提及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因此乙公司入伙后,可以自营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对于选项D,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因此,乙公司入伙后,可以参与选择承办甲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A。
11、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人张某向非合伙人李某借款5万元,李某欠甲企业8万元,甲企业尚欠乙公司货款30万元。下列关于甲企业及其合伙人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若张某无力偿还李某5万元,李某有权代位行使张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B 若甲企业无力清偿乙公司债务,张某清偿的数额超过应分担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C 甲企业欠乙公司的30万元货款,应当先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李某以其对张某的债权抵销对甲企业的债务后,只需偿还甲企业3万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选项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被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为由请求中止对该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不得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不得自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该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可知,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选项A“若张某无力偿还李某5万元,李某有权代位行使张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说法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亏损分担比例的,各合伙人应当平均分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分担的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知,若甲企业无力清偿乙公司债务,张某清偿的数额超过应分担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可知,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此选项C“甲企业欠乙公司的30万元货款,应当先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表述错误。选项D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可知,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选项D“李某以其对张某的债权抵销对甲企业的债务后,只需偿还甲企业3万元”说法错误。
1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和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B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C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责任”字样
D 有限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A错误。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是“有限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选项D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选项B正确。
13、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共同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张某从乙银行贷款8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该笔贷款,乙银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张某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张某对甲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B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甲企业应当为张某办理退伙或者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C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乙银行有权自行接管张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该合伙人当然退伙,但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因此,选项B正确。同时,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所以选项C错误。关于选项D,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并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全体合伙人并保障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可,因此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
1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 居住权
B 地役权
C 留置权
D 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其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个人或集体)对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承包经营的国有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居住权、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因此,选项A“居住权”、选项B“地役权”、选项D“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不属于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故选项C“留置权”正确。
15、钟某大学毕业,将自己的专业课书籍出售给李某。但约定继续借用该批书籍一个月,钟某的交付方式属于( )。
A 指示交付
B 现实交付
C 占有改定
D 简易交付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交付方式,为重要考点。交付方式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由权利人依法将动产交付给权利人,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前,权利人已经依法依法转让给受让人,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的方式完成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动产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本题中,钟某将书籍卖给李某,但约定继续借用该批书籍一个月,属于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故C选项正确,当选。A选项错误,指示交付是第三人占有,本题是钟某占有,不属于指示交付。B选项错误,现实交付是实际交付,本题是观念交付。D选项错误,简易交付是物权设立前已经转让,本题是物权设立后转让。
16、陈某与其所属的甲集体经济组织拟就该集体所有的一块林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拟定的下列条款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陈某可以将该林地用于旅游度假村的建设
B 陈某可以向甲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C 该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D 该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登记时生效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权利人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畜牧等用益。因此,选项A中陈某将林地用于旅游度假村的建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选项A不符合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转让的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选项B中陈某向甲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选项B不符合规定。关于承包期限,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因此,选项C中该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其生效要件。因此,选项D中该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登记时生效的说法是错误的,故选项D不符合题意。综上,选项C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正确答案为选项C。
17、张某和陈某分别出资50%,共同购买了一套商业用房。双方约定按照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下列关于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未经张某同意,陈某有权将该整套商业用房抵押给银行
B 未经张某同意,陈某有权将该整套商业用房出售给第三人
C 若陈某放弃优先购买权,张某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
D 若张某去世,只有陈某放弃优先购买权,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才可以继承其份额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的相关知识。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和陈某各占50%的份额,未经张某同意,陈某无权将该整套商业用房抵押给银行,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未经张某同意,陈某无权将该整套商业用房出售给第三人,故选项B错误。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若陈某放弃优先购买权,张某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故选项C正确。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题中,若张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份额,不需要陈某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选项D错误。
18、下列权利中,可以作为代位权行使对象的是( )。
A 赵某的劳动报酬请求权
B 李某的住房租金请求权
C 孙某的人寿保险金请求权
D 钱某的退休金请求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本题中,A项赵某的劳动报酬请求权,D项钱某的退休金请求权,均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代位行使。B项李某的住房租金请求权,C项孙某的人寿保险金请求权,均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可以代位行使。故本题选B。
1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为P市,合同成立地点为Q市”。甲公司在M市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在N市签字、盖章后将合同邮寄回甲公司。该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A N市
B P市
C M市
D Q市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成立地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其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了合同成立地点为Q市,因此,该合同的成立地点为Q市。故选项D正确。
20、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设立担保物权的,视为同意购买
B 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的,出卖人有权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C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购买
D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试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据此,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无权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所以选项B“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的,出卖人有权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错误。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而不是不同意购买,所以选项C“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购买”错误。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据此,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而不是买受人,所以选项D“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
21、2022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家具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100套家具,每套价格为1万元,甲公司于6月15日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支付货款10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按期支付货款,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2022年4月5日,因订单增加,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加购10套家具,货款总额为110万元,甲公司同意。2022年5月15日,因订单持续增加,乙公司又提出加购10套家具,货款总额为120万元,甲公司同意,丙公司对合同货款总额调整并不知情,下列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丙公司应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 丙公司应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公司应在11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两次加购家具,丙公司对合同货款总额调整并不知情,因此丙公司应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选项B正确。
2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承兑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B 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C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银行汇票必须提示承兑
D 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B错误,定日付款的汇票,应当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而不是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选项C错误,未记载付款日期的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选项D错误,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因此,正确答案为选项A,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特定机构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该特定机构是( )。
A 中国证监会
B 投资者保护机构
C 证券交易所
D 证券业协会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特定机构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这个特定机构是证券交易所。因此,正确答案是C选项,即证券交易所。
24、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下列关于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B 因投保人违约,保险人无须给付保险金
C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
D 保险人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是可以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表示因投保人违约,保险人无须给付保险金,这是错误的,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选项C表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这也是错误的,因为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选项D表示保险人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这是与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无关的规定。
25、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共同受托人之一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B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C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半数以上共同受托人的意见处理
D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信托法律制度中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相关规定。选项A错误,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违背前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应当对信托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受托人之一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违反本条规定及前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选项C错误,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一条:“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选项D正确,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共同信托的事务处理规则与责任进行了规定。原则上,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因此,选项D正确。
26、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B 均衡性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C 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属于专项转移支付
D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为主体,均衡性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虽然是对特定地区的补助,但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而不是专项转移支付。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用于办理特定事项的。因此,选项C“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表述不正确。
27、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机构中,有权审查和批准县级本级决算的是( )。
A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B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县级财政部门
D 县级人民政府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因此,选项B“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县级本级决算。选项A“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项C“县级财政部门”、选项D“县级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查和批准县级本级决算。
28、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下列配置方式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的是( )。
A 购置
B 租用
C 调剂
D 接受捐赠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当优先采用调剂的方式。这是因为调剂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只有在无法调剂的情况下,才考虑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因此,正确答案为C选项,即调剂。
29、下列各项中,属于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是( )。
A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C 各级审计部门
D 权力机关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选项A“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正确答案。其他选项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审计部门、权力机关均不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30、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期限为( )。
A 15日
B 20日
C 30日
D 10日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正确答案为C选项,即30日。
二、多选题
31、下列法律行为中,可以通过代理实施的有( )。
A 订立遗嘱
B 转让发明专利
C 签订收养协议
D 签订借款合同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代理的适用范围并非无限制,而是受到一定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有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这些行为涉及到个人意愿、身份关系等,因此不适合通过代理实施。对于本题中的选项:A. 订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因此,选项A错误。B. 转让发明专利:转让发明专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代理实施。因此,选项B正确。C. 签订收养协议:签订收养协议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更,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因此,选项C错误。D. 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代理实施。因此,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B和D。
32、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有( )。
A 国家行为
B 行政征收行为
C 内部行政行为
D 行政指导行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 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国家行为属于政治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C. 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机构或人员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如人事任免、奖惩、降职、辞退、取消录用、降薪、编制定额、考核、技术职称评定、离休、退休、提前退休未予批准、变更劳动合同等。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不可诉。
D. 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可诉。
而选项B“行政征收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项B不符合题意,不应选。
综上,本题应选ACD。
3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公积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B 法定公积金应当于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提取
C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D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25%的,可以不再提取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A选项提到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提到法定公积金应当于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提取,这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公积金应当在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而不是在股东分配利润之后。C选项提到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提到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25%的,可以不再提取,这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4、2022年5月,甲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会议拟决议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关于本次收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上市公司应当将本次收购的股份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B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C 甲上市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最大份额可以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5%
D 甲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完成本次收购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注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选项A、B、D均正确。而选项C错误,因为甲上市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最大份额可以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而不是15%。
35、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人张某拟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事项未作特别约定。下列关于张某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张某因出质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 张某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C 张某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 张某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A和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B和D中的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是错误的。
36、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合伙协议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还需要向登记机关备案方可生效
B 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C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D 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选项A,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就合伙协议生效前已由部分人实际履行未经其他人同意履行的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其主张权利”。由此可知,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无需向登记机关备案,故选项A“合伙协议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还需要向登记机关备案方可生效”表述错误。选项B,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选项B“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表述正确。选项C,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所以,选项C“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表述正确。选项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知,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故选项D“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表述正确。
37、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权变动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消灭的,自征收决定生效发生效力
B 因合法建造房屋设立物权的,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C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转让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D 动产物权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变动效力。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消灭的,自征收决定生效发生效力,所以选项A正确。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因合法建造房屋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是自登记时发生效力,因此选项B错误。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转让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选项C正确。
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动产物权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正确。
38、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设立抵押权的有( )。
A 船舶
B 正在建造的房屋
C 海域使用权
D 土地所有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在给出的选项中,船舶(选项A)、正在建造的房屋(选项B)和海域使用权(选项C)都是可以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选项D)通常是不允许抵押的,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或单位不能对其设立抵押权。因此,正确答案是A、B、C。
39、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居住权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B 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
C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D 居住权合同可以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的相关知识。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登记居住权合同。未经登记,居住权不设立”。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选项A“居住权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所以选项B“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正确。选项C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选项C“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正确。选项D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居住权合同可以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因此选项D“居住权合同可以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正确。
40、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
A 郑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
B 周某与吴某之间的赠与合同
C 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D 赵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从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我们可以逐一分析:A选项郑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需要交付标的物(即货币)才能成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周某与吴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单务、无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赵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因此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BCD。
4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C 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D 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负有先为给付任务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选项: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意味着抗辩权双方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了互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B选项: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对方未能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C选项: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期,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至于D选项: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负有先为给付任务。这个表述是不准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抗辩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实际上,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那么任何一方都没有先为给付的义务。所以,D选项的描述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ABC。
42、张某与保险公司拟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张某的妻子王某为被保险人。下列关于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若王某同意张某作为受益人,应认定为王某同意张某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B 若张某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王某的女儿,无须经王某同意
C 若保险合同约定以王某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未经王某书面同意,保险单不得质押
D 若保险合同约定以王某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王某可以在合同订立时采取口头形式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A选项:当王某同意张某作为受益人时,这意味着王某对于张某作为受益人的身份表示了认可,因此可以认定王某同意张某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这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情形之一,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在变更受益人时,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因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受到保障的对象,所以任何关于受益人的变更都应该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在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这是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因此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ACD。
43、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托中,属于自始当然无效信托的有( )。
A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
B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
C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
D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无效的情形包括: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形中,信托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在本题中,选项A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选项C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选项D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均属于信托无效的情形,因此应选。而选项B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并不属于信托无效的情形,因此不应选。
44、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算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B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D 各级政府可以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因此选项A正确。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所以选项B正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因此选项C正确。而选项D错误,根据预算法律制度,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因此选项D错误。
45、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中,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报损的有( )。
A 可满足现有工作需要但已超过使用年限的资产
B 因技术原因需淘汰的资产
C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资产
D 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情况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报损:1. 因技术原因需淘汰的资产:选项B正确。2.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资产:选项C正确。3. 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选项D正确。至于选项A“可满足现有工作需要但已超过使用年限的资产”,并不符合报废、报损的条件。因此,正确答案为BCD。
三、判断题
46、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题目中只提到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没有考虑到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因此,题目的表述是不全面的,所以答案是错误的。
47、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故本题表述错误。
48、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而不是实收股本总额本身。因此,题目中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实际上,题目的表述应该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本题答案为A,即正确。
49、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退伙。(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因此,题目中的表述是错误的。
50、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因此,本题表述正确。
5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该题目表述正确,答案选择A。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是法律的基本规定,也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52、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表述错误,选项B为正确答案。
5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后,失票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由于这些票据不能背书转让,因此也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所以,题目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54、政府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的,被询价的供应商应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的,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因此,题目中的表述“政府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的,被询价的供应商应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是正确的。
55、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因此,本题表述错误,答案为B。采购人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是有一定的选择权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简答题
56、 2020年8月2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4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90万元出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1年9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1000万元货款。2021年10日8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200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1)赵某虽然于2020年9月1日将上述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年10月的公允价值仅为50万元;(3)乙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1年10月20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3)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赵某和乙公司于15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本题中,出资人赵某用商铺不动产出资,已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责令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15 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赵某在该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所以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所以钱某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题中,出资人乙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所以应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情况。本案中,赵某以商铺出资,已经交付甲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果赵某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请求。(2)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钱某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的诉讼请求。(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乙公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在人民法院责令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后,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乙公司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请求。
57、 2021 年1 月1 日,张某为购买住房向李某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 日内借给张某100 万元,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1 年,自张某收到汇款之日起开始计息,若张某逾期还款,则按年利率15% 的标准向李某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每月2000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1 年1 月2 日,为担保李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张某的好友周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2021 年1 月3 日,李某从100 万元本金中提前扣除10 万元的利息,实际将90 万元汇款至张某指定银行账户。
2022 年1 月4 日,张某未按时还款,李某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周某认为张某有住房、汽车,有足够能力清偿借款,李某应先起诉张某请求清偿,遂予以拒绝。
2022 年1 月10 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按100 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并由张某予以清偿;②自2022 年1 月4 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由张某予以清偿。
已知:合同成立时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每月2000 元违约金相当于年利率2.67%。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周某认为李某应先起诉张某请求清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2022 年1 月10 日李某请求按100 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2022 年1 月10 日李某请求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周某认为李某应先起诉张某请求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周某和李某未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周某应为一般保证人,其认为李某应先起诉张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实际借款金额为90 万元,应按90 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
(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 倍。本题中,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年利率总计为17.67%(15%+2.67%),超出了合同成立时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 倍,即15.4%(3.85%*4),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某的请求。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1)关于周某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周某认为李某应先起诉张某请求清偿符合法律规定。(2)关于李某请求按100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李某实际借出的金额只有90万元,应当按照90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所以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李某的请求。(3)关于李某请求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本题中,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年利率总计为17.67%,超出了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因此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李某的请求。
58、 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款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戊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戊公司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中的保证不得附条件,如果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但票据的保证仍然有效。本题中,戊公司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并签章就应该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2)丁公司不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本题中,背书人丁公司注明了“不得转让”,庚公司是丁公司后手的被背书人,所以丁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丁公司是庚公司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丁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庚公司。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保证、背书和抗辩的相关规定。
(1)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本题中,戊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保证”并签章,应当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不得转让”,而庚公司是丁公司后手的被背书人,因此丁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丁公司是庚公司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丁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庚公司。
2021年10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季度租金为20万元,在每季度的第一天支付。合同对当事人的维修义务未作特别约定。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一季度租金20万元。
2021年10月10日,乙公司发现租赁的办公楼漏水,遂要求甲公司予以修缮。由于甲公司迟迟未予答复,办公楼漏水情况日益严重,2021年10月21日,乙公司通知维修公司上门维修,支付维修费2万元。2022年1月1日,乙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二季度租金时扣除了2万元维修费,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为防止乙公司未来拖欠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用于担保甲公司每季度的房租债权。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3月1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按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乙公司于次日将产品发送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18日支付15万元价款。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得知后将上述产品已经抵押登记的情况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上述产品,遭到丙公司拒绝。
2022年4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甲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才向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新签发支票或者直接付款,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022年4月2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将已经出租给乙公司的办公楼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低于市场价格500万元。丁公司于4月27日支付价款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4月28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将办公楼转让给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甲公司的小股东张某调查发现,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订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时仅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签字同意,并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2022年5月6日,张某以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票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59、2022年1月1日,乙公司在支付租金时,是否有权扣除2万元维修费?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乙公司有权扣除2万元维修费。根据规定,①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合同双方对维修义务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出租人甲公司承担。由于甲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乙公司为此支付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故有权在租金中扣除。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合同双方对维修义务没有做出特别约定,因此出租人甲公司应当履行维修义务。由于甲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乙公司为此支付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因此,乙公司在支付租金时有权扣除2万元维修费。
60、2022 年1 月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甲公司的抵押权设立日期为哪一天?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公司的抵押权于2022年1月5日设立。根据规定,①设立浮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根据题目中提供的信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2年1月5日签订了浮动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浮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的抵押权于2022年1月5日设立。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浮动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也相应设立。
61、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其从乙公司购买的产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其从乙公司购买的产品。根据规定,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乙、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且以市场价格购买符合“合理价款”的要求,产品也于3 月16 日发货交付,所以丙公司取得购买产品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不要出售这些产品。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本题考查浮动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其特点在于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处于浮动状态,抵押人可以在抵押期间自由处分抵押财产。但是,浮动抵押权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在本题中,乙、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且以市场价格购买符合“合理价款”的要求,产品也于3月16日发货交付,因此丙公司取得了购买产品的所有权。此时,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不要出售这些产品,因为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此,甲公司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62、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本题中,出票日是4月1日,甲公司未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但这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付款责任,只是影响甲公司对前手的追索,所以乙公司认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于法无据。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其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因此,虽然甲公司在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未提示付款,但这并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付款责任。乙公司认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于法无据,其仍需对甲公司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63、2022年4月28日,乙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未侵犯乙公司的优先购买权,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故乙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4、2022年5月6日,张某能否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张某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张某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只有当监事会接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张某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才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喵呜刷题小u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按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题中,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张某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只有当监事会接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张某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才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张某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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