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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 流年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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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选题

1、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B 行政许可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C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内涵外延相同

D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事务实施的内部管理行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题目给出的选项,我们来逐一分析:A选项表示“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个说法是正确的。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B选项表示“行政许可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这是错误的。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它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来实施的,而不是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C选项表示“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内涵外延相同”。这也是错误的。行政审批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它包括行政许可,但并不仅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只是其中部分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D选项表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事务实施的内部管理行为”。这也是错误的。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而不是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而不是对自身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因此,正确答案是A选项,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下列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中,被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的是(  )。

A 处罚法定原则

B 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C 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D 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在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中,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被形象地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这是因为,当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确保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强调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相对人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否则处罚将失去其合法性。因此,正确答案为B选项,即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3、下列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当事人对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有权要求听证

B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经过立案阶段

C 当事人对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均有权申请听证

D 财政部门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程序。选项A,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据此,选项A“当事人对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有权要求听证”的说法正确。选项B,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依法给予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一)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改正的;(二)当场决定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由此可知,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不需要经过立案阶段,所以选项B“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经过立案阶段”的说法错误。选项C,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此选项C“当事人对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均有权申请听证”的说法错误。选项D,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由此可知,财政部门不得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因此选项D“财政部门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的说法错误。

4、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在强制执行阶段,罚款本金、税款本金不适用执行和解的减免规定

B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C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应中止执行

D 行政强制执行一律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选项A,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履行完毕的,行政机关不再强制执行。因此,**在强制执行阶段,罚款本金、税款本金、行政性收费本金不适用执行和解的减免规定**,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由此可知,**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所以选项B“口头形式”的说法错误。选项C,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因此选项C“中止执行”的说法错误。选项D,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所以选项D“一律不得”的说法错误。

5、下列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得邀请行政复议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

B 行政复议机关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均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C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均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D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的相关知识。选项A,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论证”。故选项A“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得邀请行政复议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错误。选项B,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本法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据此,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不是所有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因此选项B“行政复议机关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均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错误。选项C,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事机构,**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故选项C“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均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错误。选项D,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并明确其权限。行政复议机关内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该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所以选项D正确。

6、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B 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反诉权

C 行政诉讼被告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D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选项A错误,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而非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作为被告。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被告不能就同一行政争议向法院提起反诉。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选项D正确,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是因为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只是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为的授权或认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是实际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因此应当作为被告。因此,正确选项为D。

7、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人格权中,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的是(  )。

A 肖像权

B 名称权

C 荣誉权

D 隐私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的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自然人享有上述人格权,而法人、非法人组织则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因此,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的是荣誉权,选项C正确。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隐私权也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故选项A、B、D错误。

8、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

A 60日

B 5年

C 90日

D 1年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因此,正确答案为C选项。在行使撤销权时,当事人应当注意除斥期间的限制,以免错过行使撤销权的时机。

9、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说法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A 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B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C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D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非对话意思表示,进入相对人任一系统时生效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知识点。选项A,《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据此,选项A“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符合法律规定。选项B,《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的,意思表示生效”。因此,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而不是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故选项B错误。选项C,《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据此,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而不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故选项C错误。选项D,《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由此可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选项D“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非对话意思表示,进入相对人任一系统时生效”的说法错误。

10、下列关于物权设立时间的说法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A 居住权自居住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生效时成立

C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D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完成抵押登记时设立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A项,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居住权不得设立。因此,A项错误。B项,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因此,B项错误。C项,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D项,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完成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因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应选C。

11、下列物权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

A 乙取得其从海中垂钓所得石斑鱼的所有权

B 丁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C 甲因建造而取得自建房屋所有权

D 丙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受让土地经营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在选项D中,丙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受让土地经营权,是基于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取得的,因此属于继受取得。而选项A、B、C都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而取得物权,属于原始取得。因此,正确答案为D。

12、甲将其电动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在使用时发生故障,遂将电动自行车交给丙修理中心修理。丙修理中心将电动自行车修好后,乙却以电动自行车非其所有为由拒付维修费。因乙在催告期内仍未支付维修费,丙修理中心遂变卖该电动自行车以实现其维修费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丙修理中心权利行使及行为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丙修理中心不能对电动自行车行使留置权,因乙对电动自行车无处分权

B 丙修理中心变卖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效力待定

C 丙修理中心变卖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甲构成侵权

D 丙修理中心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使留置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案中,丙修理中心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修理中心合法占有乙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修理,乙在催告期内仍未支付维修费,丙修理中心可以行使留置权。因此,选项D“丙修理中心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使留置权”是正确的。选项A“丙修理中心不能对电动自行车行使留置权,因乙对电动自行车无处分权”错误,因为留置权是基于合法占有和债务关系产生的,与处分权无关。选项B“丙修理中心变卖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效力待定”错误,因为丙修理中心已经合法行使了留置权,变卖行为是行使留置权的一种方式。选项C“丙修理中心变卖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甲构成侵权”错误,因为甲只是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而不是修理费的债务人,丙修理中心对电动自行车的变卖行为并不侵犯甲的权益。

13、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权利中,设立权利质权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是(  )。

A 支票

B 提单

C 存款单

D 基金份额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以基金份额设立权利质权,需要进行出质登记。而其他选项中,支票、提单、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在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需办理出质登记。因此,正确答案为D、基金份额。

14、甲乙丙按3︰2︰1的出资比例共同购买1头耕牛,约定3人共同饲养管理,轮流使用。在乙使用耕牛期间,耕牛将同村村民丁承包地中的庄稼践踏损毁。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丁应如何向甲乙丙请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丁只能请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丁只能请求乙承担1/3的赔偿责任

C 丁可以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丁应当请求甲乙丙按各自份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按份共有该耕牛,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丁可以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正确选项是C。

15、乙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1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好后,因房价上涨,甲公司遂擅自将乙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丙。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销

B 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 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D 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知识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其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属于保障将来物权实现的法律措施,甲擅自将乙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丙,虽然该出售行为因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乙的同意,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甲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丙只能根据有效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基于物权变动无效而主张合同无效。因此,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故选项C正确。选项A“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销”、选项B“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选项D“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说法均错误。

16、下列关于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说法中,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A 须受让的财产限于动产

B 须受让财产是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的

C 须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D 须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而选项B、C、D均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包括受让财产是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的、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以及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等条件。因此,正确答案为A。

17、下列合同中,属于《民法典》合同编新增典型合同的是(  )。

A 中介合同

B 行纪合同

C 合伙合同

D 仓储合同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民法典》新增了4种典型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因此,合伙合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新增典型合同。选项A“中介合同”、选项B“行纪合同”、选项D“仓储合同”均不属于《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

18、甲在展销会上看到乙公司展台上有一款进口食品料理机,想起同事丙前几天说想买1台料理机,遂自作主张以丙的名义向乙公司订购1台该款料理机,约定货到付款。随后,乙公司将料理机快递给丙,丙签收付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乙公司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为(  )。

A 无效

B 效力待定

C 有效

D 可撤销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甲擅自以丙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料理机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但是,丙签收料理机并付款,属于对买卖合同的追认,此时买卖合同有效。因此,正确答案为C,即乙公司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19、甲乙在干洗机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乙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干洗机所有权仍属于甲。随后,甲将干洗机交付给乙。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甲乙约定的效力及干洗机所有权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约定有效,在货款付清之前,干洗机所有权归属于甲

B 甲乙约定可撤销,在货款付清之前,乙可以撤销

C 甲乙约定效力待定,在货款付清之时确定生效

D 甲乙约定无效,在货款付清之前,干洗机所有权归属于乙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乙在干洗机买卖合同中约定,在乙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干洗机所有权仍属于甲,该约定有效。因此,在货款付清之前,干洗机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所以,选项A正确。

20、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仓库,租期3年,租金月付。租期届满后,甲公司继续缴纳租金,乙公司亦未拒绝。3个月后,乙公司将该仓库出租给丙公司。因丙公司要求甲公司限期腾退仓库而引发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租期届满后甲乙租赁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租期届满后甲乙租赁合同效力待定,若乙事后明确同意续租则有效

B 租期届满后乙仍接受甲缴纳的租金,可视为双方租赁合同续订3年

C 租期届满后甲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乙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 租期届满后因双方并未续订,甲乙租赁合同终止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题中,租期届满后,甲公司继续缴纳租金,乙公司亦未拒绝,因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乙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因为租期届满后甲乙租赁合同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继续有效。选项B错误,因为租期届满后乙并未明确表示续订3年,只是接受了甲缴纳的租金,不能视为双方续订3年。选项D错误,因为租期届满后甲乙租赁合同并未终止,而是继续有效,只是变为不定期租赁。

21、甲委托乙房产中介公司帮其寻找合适的房源。乙公司经筛选发现丙的待售房屋满足甲的要求,遂向甲报告。之后,甲与丙约定10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因意外事故未能在10日内从国外返回,导致甲丙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乙中介公司报酬及费用请求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可以请求丙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产生的全部费用

B 因未促成甲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公司不能请求甲支付报酬

C 乙公司可以请求甲与丙各支付一半报酬

D 乙公司可以请求甲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报酬及产生的必要费用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本题中,甲、丙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即最终乙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故乙公司不能请求甲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甲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选项B“因未促成甲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公司不能请求甲支付报酬”说法正确。选项A“乙公司可以请求丙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产生的全部费用”、选项C“乙公司可以请求甲与丙各支付一半报酬”、选项D“乙公司可以请求甲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报酬及产生的必要费用”说法均错误。

22、甲公司铺设燃气管道,在道路中挖一条深沟,设置了明显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撞伤行人丁。根据《民法典》规定,丁所受损害应当(  )。

A 由甲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C 由乙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由甲乙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公司铺设燃气管道,在道路中挖一条深沟,设置了明显路障和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故甲公司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撞伤行人丁,应由乙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选项B“由乙承担赔偿责任”正确,选项A“由甲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C“由乙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D“由甲乙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均错误。

23、根据《民法典》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的情形是(  )。

A 其配偶虽再婚但再婚配偶已去世

B 其配偶已经与他人同居

C 其配偶虽再婚但再婚配偶失踪

D 其配偶虽再婚但已离婚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但是,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除非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在选项A中,其配偶虽再婚但再婚配偶已去世,这并不妨碍婚姻关系的恢复;在选项C中,其配偶虽再婚但再婚配偶失踪,这同样不妨碍婚姻关系的恢复;在选项D中,其配偶虽再婚但已离婚,这意味着其配偶已经再婚,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此,唯一不能使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情形是其配偶已经与他人同居,即选项B。所以,正确答案是B。

24、下列关于收养的说法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A 收养人应当年满40周岁

B 配偶一方可以独自收养子女

C 监护人不得将未成年子女送养

D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关于收养的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是选项D,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对于选项A,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而非40周岁,因此选项A错误。对于选项B,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不能由配偶一方独自收养,因此选项B错误。对于选项C,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因此选项C错误。综上,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说法是选项D。

25、下列关于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B 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担任遗产管理人

C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指定

D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又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A选项提到“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B选项提到“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也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不是生前工作单位。C选项提到“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指定”,这也是错误的。实际上,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而不是向民政部门申请。D选项提到“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又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正确的。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26、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可以使用“有限”字样

B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C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D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可以对抗第三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等字样。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使用“有限”字样。选项B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选项C错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选项D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B。

27、甲乙合伙购买1辆卡车从事运输。双方约定,按2︰1的比例分成。某日,乙在为客户丙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货物损失30万元。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该30万元的损失,丙可以向乙请求赔偿的最高数额为(  )。

A 15万元

B 20万元

C 10万元

D 30万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题中,甲乙合伙购买1辆卡车从事运输,双方约定,按2︰1的比例分成。某日,乙在为客户丙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货物损失30万元。因乙和甲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该30万元的损失,丙可以向乙请求赔偿的最高数额为30万元。因此,选项D正确。

28、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入伙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

B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但不承担同等义务

C 签订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

D 新合伙人入伙应得到2/3以上原合伙人同意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除非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此选项C正确。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应选C。

29、下列关于合伙企业解散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合伙企业解散是中止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B 合伙企业解散应得到2/3以上合伙人同意

C 合伙企业经营亏损的,合伙人不得通过协议解散合伙企业

D 合伙企业解散是消灭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合伙企业解散,并没有规定必须2/3以上合伙人同意,因此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经营亏损的,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散该合伙企业,因此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解散是消灭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因此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

30、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企业中,上市公司不能向其投资的是(  )。

A 股份有限公司

B 普通合伙企业

C 有限责任公司

D 有限合伙企业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然而,普通合伙企业由于其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上市公司不能成为其合伙人,因此不能向其投资。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B,即上市公司不能向其投资的是普通合伙企业。

31、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中,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所收购股份的是(  )。

A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所必需

B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D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所必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对于不同的情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选项A和D中的情形,即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所必需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且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选项B中的情形,即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而选项C中的情形,即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因此,根据题目要求,正确答案为选项C。

32、下列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向法院申报债权

B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向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

C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向债权人委员会申报债权

D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选项D正确。其他选项A、B、C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题应选D。

33、社会保险除基本保险之外,还可以建立补充保险(如: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等),这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的(  )。

A 多层次保障原则

B 普遍保障原则

C 合理保障原则

D 基本保障原则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社会保险的多层次保障原则指的是,除了基本保险之外,还可以建立补充保险。补充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等,这些补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因此,题目中提到的社会保险除基本保险之外,还可以建立补充保险,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的多层次保障原则。所以,正确答案为A。

3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事实中,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是(  )。

A 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

B 习惯

C 自然规律

D 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中免于证明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免于证明的事实包括: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选项C“自然规律”符合免于证明的事实。选项A“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选项B“习惯”、选项D“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所根据的事实”均不属于免于证明的事实。因此,正确答案为C。

35、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有关禁止令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禁止令的期限必须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B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行禁止令的活动进行监督

C 禁止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D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布禁止令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选项A错误,禁止令的期限并非必须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其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月。选项B错误,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对公安机关。选项C错误,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不是公安机关。选项D正确,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此,正确选项为D。

36、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有关缓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缓刑适用于法定刑为拘役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B 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应当适用缓刑

C 累犯不适用缓刑

D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刑不需执行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刑法》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因此,选项A错误,缓刑并非适用于所有法定刑为拘役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选项B错误,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并非应当适用缓刑,而是应当宣告缓刑。选项C正确,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选项D错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因此,正确答案为C。

37、下列有关速裁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B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C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事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D 速裁程序既可以在一审程序中适用,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适用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速裁程序是一种简化审判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但是,速裁程序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其次,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此外,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况,都不适用速裁程序。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对于选项C,虽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但前提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因此,选项C错误。最后,速裁程序属于第一审程序,不在第二审程序中适用,所以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

38、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下列有关委托辩护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其在法院任职的监护人担任辩护人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亲友担任辩护人

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已从法院离职1年的朋友担任辩护人

D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人民陪审员担任辩护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委托的辩护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A选项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其在法院任职的监护人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亲友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已从法院离职1年的朋友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因此,即使是从法院离职1年的朋友,也不能担任辩护人,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人民陪审员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辩护人,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综上,正确答案是A选项。

39、【该题涉及的知识点新大纲已删除】根据《监察法》规定,下列有关调查和处置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停止执行

B 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C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一般应当在3日内通知被留置人的单位和家属

D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对于被调查人的讯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备查。这是为了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调查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对于选项A,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并不停止执行。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对于选项C,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家属,但有可能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因此,选项C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对于选项D,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直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而不是直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40、【该题涉及的知识点新大纲已删除】根据《监察法》规定,下列有关留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次,延长时间亦不得超过1个月

B 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一般职务违法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C 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时,为查清犯罪事实,经法定程序,对被调查人采取的调查措施

D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一般违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过程中,在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为查清犯罪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可以采取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进行讯问的调查措施。对于选项A,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中,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一般职务违法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这一说法不准确,因为留置是针对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调查措施,而非一般职务违法。选项D中,留置是监察机关对一般违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这一说法也不准确,留置是针对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调查措施,而非一般违纪。因此,根据《监察法》的规定,选项C“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时,为查清犯罪事实,经法定程序,对被调查人采取的调查措施”是正确的。

二、多选题

41、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行政复议是一种司法行为

B 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C 行政复议要求过程公开和依据公开

D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限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 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适当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并不是纯粹的司法行为。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如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可以决定变更。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过程、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选项E正确,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从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综上,选项B、C和E是正确的。

42、下列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  )。

A 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

B 没收违法所得

C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D 罚款

E 停止出口退税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定义,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因此,选项B没收违法所得,选项C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选项D罚款,选项E停止出口退税权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43、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行政诉讼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B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一并审查的对象

C 若被告认为需要,则可以在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D 法院判决变更行政行为,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E 没有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在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A选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原则的基本规定。B选项错误。虽然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但在某些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因此,B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C选项正确。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是,如果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那么行政行为可以在诉讼期间停止执行。D选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行政行为时,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是,如果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那么可以加重或者减损其权益。因此,D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E选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在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而不仅仅是基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的执行后果等,来决定是否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综上,本题应选AC。

44、下列民事主体中,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的有(  )。

A 合伙企业

B 居民委员会

C 村民委员会

D 宗教活动场所

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为《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的类型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特别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对于给出的选项:A. 合伙企业,根据《民法典》规定,它属于非法人组织,不是法人,更不是特别法人,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意。B. 居民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所以B选项符合题意。C. 村民委员会,同样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因此C选项符合题意。D.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民法典》规定,它属于非营利法人,不是特别法人,所以D选项不符合题意。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特别法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因此E选项符合题意。综上,正确答案为BCE。

45、甲委托乙出售房屋,并向乙出具授权委托书。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乙的代理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的有(  )。

A 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B 乙与丁恶意串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丁

C 乙以甲的名义与委托其买房的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D 乙不知甲意外去世,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卖给他人

E 乙在甲取消委托后,仍向他人出示尚未被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售出房屋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选项A: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属于“自己代理”,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因此,选项A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选项B:乙与丁恶意串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丁,这属于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代理行为无效。因此,选项B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选项C:乙以甲的名义与委托其买房的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属于“双方代理”,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因此,选项C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选项D:乙不知甲意外去世,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卖给他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有效。因此,选项D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选项E:乙在甲取消委托后,仍向他人出示尚未被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售出房屋,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选项E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综上,本题应选AC。

46、下列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属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有(  )。

A 丙将其继承的房屋卖给同事并办理过户登记

B 甲将继承所得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C 丁在自己承包地上为同村村民设立通行地役权并办理登记

D 乙在其房屋上为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

E 戊以其建造中的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哪些属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选项A“丙将其继承的房屋卖给同事并办理过户登记”属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而非登记时发生效力。因此,选项B“甲将继承所得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不属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C“丁在自己承包地上为同村村民设立通行地役权并办理登记”不属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选项D“乙在其房屋上为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属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选项E,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据此,选项E“戊以其建造中的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登记。

47、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权利中,可以出质的有(  )。

A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现有的应收账款

C 将有的应收账款

D 土地经营权

E 可以转让的股权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之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在提供的选项中:A选项“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权利,不属于质权的客体,因此错误。B选项“现有的应收账款”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因此正确。C选项“将有的应收账款”同样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因此正确。D选项“土地经营权”一般属于不动产权利,不属于质权的客体,因此错误。E选项“可以转让的股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因此正确。综上,本题应选BCE。

48、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须满足的条件有(  )。

A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B 经参与表决的全体业主同意

C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D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1/2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1/2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E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首先,关于参与表决的业主,需要满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一点对应选项A。其次,对于筹集维修资金这一特定事项,除了参与表决的业主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点对应选项E。因此,选项A和E是正确答案。其他选项,如B、C、D,均不符合《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

49、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够引起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有(  )。

A 承揽人为定作人保管其提供的原材料

B 抢险队员奋力抢救被洪水围困的群众

C 路人将晕倒的伤者送医并垫付医药费

D 邻居赡养被子女遗弃的老人

E 居民委员会照料父母因疫情被隔离的幼童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A选项,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承揽合同中的法定义务,因此承揽人为定作人保管其提供的原材料不能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B选项,抢险队员奋力抢救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不构成无因管理。C选项,路人将晕倒的伤者送医并垫付医药费,属于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因此能够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D选项,邻居赡养被子女遗弃的老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E选项,居民委员会照料父母因疫情被隔离的幼童,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不构成无因管理。综上,能够引起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有选项C和选项D。

50、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务人不当行为中,债权人无须考虑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与否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 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担保

B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C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D 债务人放弃其债权

E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有不当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A选项中,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担保,构成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无需考虑债务人的相对人是否知道。C选项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同样构成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无需考虑债务人的相对人是否知道。D选项中,债务人放弃其债权,属于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无需考虑债务人的相对人是否知道。B选项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这一撤销的前提是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E选项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这一撤销的前提同样是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因此,正确答案为选项A、C、D。

51、甲将其房屋卖给乙,房屋买卖合同签订3天后,双方结清房款并办理完过户登记。乙装修过程中,邻居告诉乙,该房屋内之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乙查证属实,遂找甲要求退房并请求赔偿损失,甲拒绝。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及效力状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房屋买卖合同自办理完登记手续时生效

B 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C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

D 房屋买卖合同因欺诈而自始当然无效

E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选项A“房屋买卖合同自办理完登记手续时生效”错误,而选项B“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正确。同时,关于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法律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合同效力与登记无关。因此,选项C“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与否与登记无关”正确。关于欺诈与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选项D“房屋买卖合同因欺诈而自始当然无效”错误,而选项E“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正确。综上,本题应选BCE。

52、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  )。

A 抛弃剧毒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B 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

C 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D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E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包括:A选项,抛弃剧毒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B选项,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C选项,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D选项,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E选项,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因此,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包括B、D、E选项。

53、下列关于医疗保险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参保人员获得保险利益具有无偿性

B 保险条款的内容体现科学性

C 保险金筹集和支付规则体现参保人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不对等性

D 医疗保险以实现对公民的物质帮助为目的

E 法律关系的形式和内容具有强制性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关于医疗保险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解析:A选项:参保人员获得保险利益具有无偿性。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医疗保险通常是由个人和/或雇主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购买保险,因此并非无偿获得保险利益。B选项:保险条款的内容体现科学性。这是正确的。医疗保险的保险条款需要遵循医学和保险的原理,其内容通常体现了一定的科学性。C选项:保险金筹集和支付规则体现参保人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不对等性。这也是正确的。在医疗保险中,参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义务,但当他们需要医疗服务时,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就是他们享受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在医疗保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D选项:医疗保险以实现对公民的物质帮助为目的。这是正确的。医疗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公民生病或受伤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E选项:法律关系的形式和内容具有强制性。这也是正确的。医疗保险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形式和内容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具有强制性。综上所述,选项B、C、D、E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54、下列遗嘱形式中,依法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的有(  )。

A 代书遗嘱

B 口头遗嘱

C 打印遗嘱

D 录音录像遗嘱

E 自书遗嘱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中,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均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作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本题中,给出的选项中,A选项代书遗嘱、B选项口头遗嘱、C选项打印遗嘱和D选项录音录像遗嘱均需要见证人见证,而E选项自书遗嘱则不需要见证人见证。因此,正确答案为A选项代书遗嘱、B选项口头遗嘱、C选项打印遗嘱和D选项录音录像遗嘱。

55、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可能导致合伙人被除名的事由有(  )。

A 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B 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未履行出资义务

E 合伙人个人丧失对外偿债能力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 未履行出资义务(选项D);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选项A、选项B);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选项C);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因此,选项A、B、C和D都是可能导致合伙人被除名的事由。

56、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B 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C 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D 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 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混同的认定。在认定公司人格混同时,应综合考虑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明确区分,以及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财务记载。选项A“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和选项B“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均属于股东与公司财产未明确区分,且未进行财务记载的情形,符合人格混同的认定依据。选项C“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和选项D“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虽然都是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表现,但它们并不直接涉及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明确区分的问题,因此不直接符合人格混同的认定依据。而是当这种过度支配与控制导致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才应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选项E“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虽然涉及到了股东与公司财产的问题,但题目中并未明确表明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财务记载,因此不能直接作为人格混同的认定依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A和B。

57、下列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B 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C 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补充申报

D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E 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规定。选项A,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因此,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选项A正确。选项B、C、E,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由此可知,选项B“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说法正确,选项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补充申报”说法错误,选项E“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说法正确。选项D,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据此,选项D“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说法正确。

58、根据《刑法》规定,下列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必须是税务工作人员的有(  )。

A 非法出售发票罪

B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C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D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所列举的职务犯罪,我们需要逐一分析其犯罪主体的身份。A选项:非法出售发票罪,其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并不特定于税务工作人员。B选项: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其犯罪主体是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限于税务工作人员。C选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其犯罪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工商、税务、监察等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承担执法工作的公务人员。虽然与税务有关,但犯罪主体并不限于税务工作人员。D选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其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符合题目要求。E选项: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其犯罪主体同样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符合题目要求。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税务工作人员的有D选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E选项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59、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  )。

A 讯问

B 拘留

C 传唤

D 拘传

E 拘役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选项B拘留和选项D拘传都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部分。而选项A讯问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询问活动,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选项C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也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选项E拘役是刑罚的一种,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正确答案为选项B、D。

60、【该题涉及的知识点新大纲已删除】根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责应当遵守的监察程序有(  )。

A 处置程序

B 调查程序

C 立案程序

D 速裁程序

E 简易程序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责应当遵守的监察程序主要包括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处置程序。这些程序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责的基础和规范,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选项D的“速裁程序”和选项E的“简易程序”均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程序,与监察程序无关,因此不符合题意。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20年6月3日,甲县税务局向怡和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于15日内补缴税款360万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怡和公司届期未缴纳。6月24日,甲县税务局送达催告文书,限期10日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怡和公司届期仍未缴纳。7月14日,甲县税务局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载明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金额,以及怡和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但没有载明税收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当日,甲县税务局通知银行将上述税款、滞纳金从怡和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缴入库。

       8月25日,怡和公司以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程序违法为由,向甲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退还全部税款、滞纳金,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甲县税务局应诉。甲县税务局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61、根据行政法原理,下列有关税收强制执行行为属性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属于损益行政行为

B 属于非要式行政行为

C 属于作为行政行为

D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E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的属性。
选项A,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属于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为,因此,属于损益行政行为。所以选项A正确。
选项B,税收强制执行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因此,选项B“属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说法错误。
选项C,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是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属于作为行政行为。因此选项C正确。
选项D,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是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选项D正确。
选项E,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执行,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因此选项E正确。

62、下列有关怡和公司权利和税收强制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本案中,甲县税务局可以委托法院代履行税收强制执行

B 怡和公司收到催告文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C 在催告期间内,若有证据证明怡和公司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则甲县税务局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D 怡和公司的开户银行接到甲县税务局划拨存款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E 税收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强制执行相关知识点。
选项A,《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经直属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据此,强制执行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不能委托法院代履行,所以选项A“本案中,甲县税务局可以委托法院代履行税收强制执行”错误。
选项B,《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据此,选项B“怡和公司收到催告文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正确。
选项C,《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据此,选项C“在催告期间内,若有证据证明怡和公司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则甲县税务局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正确。
选项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选项D“怡和公司的开户银行接到甲县税务局划拨存款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正确。
选项E,《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税收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所以选项E“税收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正确。

63、下列有关本案行政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若怡和公司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被受理,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B 怡和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C 若怡和公司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又要求撤回申请,且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则怡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D 若怡和公司就税收强制执行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则由法院优先管辖

E 法院审理该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复议后诉讼,复议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被受理,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怡和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不作为,当事人以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若怡和公司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又要求撤回申请,且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则怡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D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怡和公司就税收强制执行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法院优先管辖的情形仅适用于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情形,故D项错误。

E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法院审理该案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64、下列有关本案税收强制执行行为及法院判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法院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驳回怡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B 本案税收强制执行行为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且对怡和公司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

C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得判决撤销

D 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理由是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缺乏事实根据

E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理由是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的效力、无效、可撤销的判定。
选项A,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理由是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以,选项A“法院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驳回怡和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
选项B、C,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没有依据**;(三)**程序严重违法**;(四)**滥用职权**;(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可以判决变更或者部分撤销,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无效情形。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县税务局送达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没有载明税收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得判决撤销。因此,选项B“本案税收强制执行行为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且对怡和公司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说法错误,选项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得判决撤销”正确。
选项D,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本题中,甲县税务局送达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了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金额,以及怡和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只是没有载明税收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不属于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形。因此,选项D“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理由是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缺乏事实根据”错误。
选项E,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题中,甲县税务局送达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只是没有载明税收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不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因此,选项E“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理由是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错误。

      【该题已根据新大纲改编】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丙房地产公司出借8000万元,约定月利率2.2%。乙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供货商,丙房地产公司欠乙5000万元货款。乙以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质押向丁银行办理了贷款。两个月后,因资金周转需要,乙将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甲。至此,甲对丙房地产公司的债权本金合计1.3亿元。

        为保障债权如期实现,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购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甲丙双方约定:若将来债权到期,丙房地产公司未能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则商品房预购合同生效,将债权本金及借款利息经对账清算转化为已付购房款。货款债权和借款债权陆续到期后,因丙房地产公司未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丙房地产公司欠甲本息合计1.8亿元。按照双方此前约定,将该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后,甲尚欠丙房地产公司购房款2000万元。甲承诺待办理完所购商品房移转登记后即付清2000万元尾款。丙房地产公司认为折抵购房款的欠款金额包含高额借款利息,要求与甲重新核算购房款遭甲拒绝,丙房地产公司遂拒绝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致双方涉讼。

        已知,借款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65、下列关于甲与丙房地产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属性及利率约定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仅部分受法律保护

B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C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仅在甲向丙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时方能成立

D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有效

E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借款合同属性及利率约定效力。
选项A、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题中,借款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2%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月利率超过7.7%(3.85%×4/12),因此,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仅部分受法律保护,故选项A“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仅部分受法律保护”正确,选项D“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有效”错误。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题中,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丙房地产公司出借8000万元,约定月利率2.2%,因此,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故选项B正确。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2%,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非仅在甲向丙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时方能成立,故选项C“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仅在甲向丙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时方能成立”错误。
选项E,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本题中,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2%,因此,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故选项E正确。

66、下列关于本案甲与丙房地产公司之间商品房预购合同属性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法律行为

B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是借款合同变更的结果

C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

D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有效

E 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因价款包含高额利息而无效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商品房预购合同的属性及效力。
选项A、C,附生效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生效与否的根据。附生效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届满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本题中,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约定:若将来债权到期,丙房地产公司未能偿还货款及借款本息,则商品房预购合同生效,将债权本金及借款利息经对账清算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因此,该商品房预购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而非附生效期限法律行为。故选项A“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法律行为”错误,选项C“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正确。
选项B,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不是借款合同变更的结果。故选项B“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是借款合同变更的结果”错误。
选项D,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据此,选项D“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有效”正确。
选项E,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且双方约定将债权本金及借款利息经对账清算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选项E“甲与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购合同因价款包含高额利息而无效”错误。

67、乙将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甲,须满足的法律条件有(  )。

A 须乙与甲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

B 须乙的债权有效存在

C 须征得丁银行的同意

D 须征得丙房地产公司的同意

E 须乙与丙房地产公司之间无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转让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选项A,**债权转让须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合意**,即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故A选项正确。
选项B,**债权转让的标的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权不存在或者债权无效,则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此,乙的债权必须有效存在。所以B选项正确。
选项C,**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但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本题中,乙将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甲,**须征得丁银行的同意**。因为丁银行是乙的债权人,乙转让债权,对丁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征得丁银行的同意。据此,C选项正确。
选项D,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题中,乙将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甲,无需征得丙房地产公司的同意。因此,D选项错误。
选项E,债权转让**无需征得次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权转让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利益并未因此受到损害。本题中,乙将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甲,无需征得丙房地产公司的同意。据此,E选项错误。

68、下列关于丁银行质权设立及甲与丙房地产公司所办理的预告登记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丁银行的质权自乙与丁签订质押合同时设立

B 预告登记后,丙房地产公司未经甲同意以预购商品房为他人设定的抵押权无效

C 预告登记后,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即归属于甲

D 预告登记后,丙房地产公司对预购商品房的处分权即丧失

E 丁银行的质权自乙与丁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预告登记和质权设立。
选项A、E,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以其对丙房地产公司的5000万元货款债权质押向丁银行办理了贷款,**丁银行的质权自乙与丁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非自乙与丁签订质押合同时设立。因此,选项A“丁银行的质权自乙与丁签订质押合同时设立”说法错误,选项E“丁银行的质权自乙与丁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说法正确。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为保障债权如期实现,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购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因此,预告登记后,丙房地产公司未经甲同意以预购商品房为他人设定的抵押权无效。故选项B说法正确。
选项C、D,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期间,债权转让的,预告登记对该受让人具有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为保障债权如期实现,甲与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购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并未归属于甲,丙房地产公司对预购商品房的处分权并未丧失**,只是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选项C“预告登记后,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即归属于甲”、选项D“预告登记后,丙房地产公司对预购商品房的处分权即丧失”说法均错误。

        2002年4月3日,甲(女)19周岁生日时,与乙(男,23周岁)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用于购买甲乙婚后居住房。同年5月,乙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为该房屋装修花费3万元。

        2002年10月8日,乙为投资获取收益,用其个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所得30万元在当地购置一套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3年7月5日,甲乙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

        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

        2004年7月,甲乙的女儿丙出生。

        2020年5月10日,因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丙并请求分割甲乙的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查明:

      (1)甲乙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书面约定;

      (2)甲乙共有银行存款300万元(其中:25万元是2019年乙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

      (3)2002年8月,乙为购买股票,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10万元未还。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69、下列关于婚烟登记及婚姻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婚姻效力待定

B 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C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D 2003年7月5日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可追溯至2002年4月3日举办婚礼时

E 2003年7月5日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可追溯至2003年4月3日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效力。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本题中,甲、乙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故甲乙婚姻效力并非待定,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本题中,结婚登记属于要式行为,需要本人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所以选项B正确。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题中,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选项C正确。
选项D、E,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期间甲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此时甲乙婚姻效力待定,双方补办婚姻登记后,其效力可追溯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故选项D“2003年7月5日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可追溯至2002年4月3日举办婚礼时”错误,选项E“2003年7月5日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可追溯至2003年4月3日”正确。

70、下列关于本案财产和债务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B 公寓房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C 丁的10万元借款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D 乙获赔的2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E 乙父母的50万元借款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A选项错误。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属于婚后取得,但投资收益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B选项错误。公寓房是乙用个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所得30万元购置,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C选项正确。乙为购买股票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10万元未还,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D选项正确。乙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金25万元,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E选项正确。乙父母的50万元借款,是乙的父母借给乙的,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综上,正确的选项是C、D、E。

71、若法院判决甲乙离婚,下列关于抚养和财产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乙享有居住房所有权,其可以在该房上为甲设立居住权

B 若法院判决由甲抚养丙,则乙对丙仍有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C 若法院判决由甲抚养丙,则乙无须支付抚养费

D 乙应偿还甲为居住房投入的3万元装修款及其利息

E 若甲乙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抚养和财产处理。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享有居住房所有权,其可以在该房上为甲设立居住权,因此选项A正确。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题中,若法院判决由甲抚养丙,则乙对丙仍有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选项B正确。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题中,若法院判决由甲抚养丙,则乙仍需要支付抚养费,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乙应偿还甲为居住房投入的3万元装修款及其利息,故选项D正确。
选项E,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题中,若甲乙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所以选项E正确。

72、下列关于本案法院受理及裁判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法院审理本案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才能判决离婚

B 若甲乙在起诉离婚前已因感情不合而分居2年,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C 本案应由居住房所在地法院管辖

D 法院判决甲乙离婚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甲乙婚姻关系解除

E 若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甲乙双方在分居1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则法院应准予甲乙离婚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离婚案件的受理与裁判。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题中,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本案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才能判决离婚,故选项A正确。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题中,甲乙在起诉离婚前已因感情不合而分居2年,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因此选项B正确。
选项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题中,甲乙的居住房所在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也不是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不应由居住房所在地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本题中,法院判决甲乙离婚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甲乙婚姻关系解除,所以选项D正确。
选项E,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调解无效,确认感情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题中,若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甲乙双方在分居1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则法院应准予甲乙离婚,因此选项E正确。

        兴华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甲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登记住所为甲市Y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7年5月兴华公司将主要办事机构迁至乙市F区(在乙市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开发“F印象”项目。2019年3月1日,兴华公司债权人刘某将其对兴华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并书面通知兴华公司。该债权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告,兴华公司仍不清偿。张某了解到:截止2019年3月底,以兴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达26件,涉及标的额8000万元;兴华公司开发的业务只有“F印象”项目,且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举步维艰。2019年4月8日,张某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兴华公司破产申请。2019年4月11日,乙市中级法院通知兴华公司,兴华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乙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一是乙市中级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二是张某债权人身份不合法,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三是张某未能证明兴华公司资不抵债,兴华公司不具备破产的法定要件。兴华公司请求乙市中级法院裁定对张某提出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73、下列有关张某提起破产申请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张某作为兴华公司债权人,无权提起破产申请

B 张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C 张某可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提起破产申请

D 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无须得到兴华公司同意,有权提起破产申请

E 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未得到兴华公司同意,不具有破产申请人资格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申请的主体和管辖。
选项A、D,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题中,张某作为兴华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起破产申请,且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无须得到兴华公司同意,有权提起破产申请。因此,选项A“张某作为兴华公司债权人,无权提起破产申请”、选项E“张某受让刘某债权,未得到兴华公司同意,不具有破产申请人资格”的说法均错误。
选项B,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兴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乙市F区,乙市中级法院具有管辖权,据此,选项B“张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破产申请”错误。
选项C,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题中,张某可以兴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提起破产申请,所以,选项C的说法正确。

74、法院受理兴华公司破产申请的,应当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下列有关可否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龙游律师事务所2014年为兴华公司的劳动人事纠纷案件提供过诉讼代理服务,可以担任管理人

B 西湖破产清算事务所与张某有30万元未了结债务,可以担任管理人

C 荔枝会计师事务所为兴华公司的债权人尚花银行提供过201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服务,可以担任管理人

D 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为兴华公司提供过2015-2017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服务,不能担任管理人

E 东穗律师事务所在法院受理申请时仍是兴华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不能担任管理人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A项,龙游律师事务所2014年为兴华公司的劳动人事纠纷案件提供过诉讼代理服务,此时,兴华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故龙游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管理人。
B项,西湖破产清算事务所与张某有30万元未了结债务,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并非以管理人身份形成的债务,故西湖破产清算事务所可以担任管理人。
C项,荔枝会计师事务所为兴华公司的债权人尚花银行提供过201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服务,系为债权人提供的服务,而非为债务人兴华公司提供服务,故荔枝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管理人。
D项,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为兴华公司提供过2015-2017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服务,系为债务人兴华公司提供的服务,故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担任管理人。
E项,东穗律师事务所在法院受理申请时仍是兴华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此时兴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故东穗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管理人。

综上,A项、C项、D项和E项的说法均正确。B项的说法错误。

75、若法院批准兴华公司的重整申请,则兴华公司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中,可以实施的行为有(  )。

A 管理财产、印章、账簿、文书

B 参加诉讼或仲裁

C 决定日常开支

D 管理和处分财产

E 向特定破产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不当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此可知,重整期间的管理人由法院指定,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并非重整企业本身,而是法院指定的专门负责重整事务的专业人士或机构。因此,在重整期间,重整企业本身不能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拟订重整计划;(八)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九)提出续聘、解聘财务顾问或者服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履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由此可知,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具有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这些职责原本应该由重整企业本身行使,但因为重整企业已经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所以重整企业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重整期间的管理事务均被管理人接管。因此,虽然重整企业本身不能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重整企业可以实施上述行为,但需要由管理人实际行使这些职责。

由此可知,选项A“管理财产、印章、账簿、文书”、选项B“参加诉讼或仲裁”、选项C“决定日常开支”、选项D“管理和处分财产”均属于重整企业可以实施的行为,而选项E“向特定破产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是管理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因为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债务人财产,不得擅自将债务人财产转归个人使用。由此可知,管理人不得实施个别清偿的行为。

76、兴华公司经法院批准可以进行破产重整。下列有关兴华公司破产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若兴华公司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则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兴华公司破产

B 重整期间,兴华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应由兴华公司负责制作

C 重整期间,兴华公司出资人可以要求对兴华公司的经营收益进行分配

D 重整期间,兴华公司为了继续开发“F印象”项目,可以向他人借款

E 兴华公司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交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据此,A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聘任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由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据此,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应由债务人即兴华公司负责制作,B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有权在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据此,若兴华公司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但并非宣告兴华公司破产,A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权利人,暂时不得行使权利;但是,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除外。据此,重整期间,兴华公司为了继续开发“F印象”项目,可以向他人借款,D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据此,兴华公司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交,而非3个月,E项错误。

        2019年7月,三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丙公司2018年度涉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为了使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贸易顺利进行,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给丁公司虚开税额为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避免由此产生纳税义务,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丙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购进钢材名义从甲公司、乙公司共计购买虚开税额为16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00多万)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抵扣进项税额。此外,稽查局还发现丙公司使用的发票量和取得的最高开票额度与其公司规模不匹配。经调查发现,丙公司领购发票时获三江市税务局负责发票发售工作的贾某的协助,并为此向贾某支付好处费10万元。2019年12月,三江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审理,根据稽查局所查事实,决定以丙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由将案件移送该市公安机关,将贾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三江市监察委员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77、本案相关主体涉嫌犯罪的罪名有(  )。

A 甲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 丙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C 乙公司涉嫌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D 丙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 甲公司涉嫌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选项A,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题中,甲公司明知丙公司没有真实交易,仍然向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选项A正确。
选项B,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丙公司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普通发票,因此,丙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虚开发票罪。所以选项B错误。
选项C,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本题中,乙公司向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出售发票,因此,乙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非法出售发票罪。所以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题中,丙公司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仍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选项D正确。
选项E,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甲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选项E错误。

78、【该题涉及的知识点新大纲已删除】下列三江市监察委员会对贾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正确的有(  )。

A 搜查贾某住处时,调查人员出示了搜查证,并有贾某及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B 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讯问贾某并全程制作笔录

C 对移送不予接受,建议移送三江市检察院处理

D 接受移送,经初步核实决定对贾某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

E 依照法定程序对贾某作出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监察法》的相关知识点。
选项A,《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询问,查询、复制有关资料,采取调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出示工作证件,出具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人员进行询问,查询、复制、查询、冻结以及搜查,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人员应当与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谈话,或者要求其书面提供情况。调查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书面提供情况,应当保证谈话、提供情况的安全,并保守秘密。涉及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人身安全等情形,监察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保护。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决定,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本条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本题中,**调查人员搜查贾某住处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贾某及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因此,选项A正确。
选项B,《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调查过程中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发现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本题中,**调查人员应当全程制作笔录**,并且应当有两名调查人员共同进行,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因此,选项B正确。
选项C,《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到公民或者组织的检举、控告、申诉或者有关机关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后,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受理。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重要检举、控告,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初步核实,需要查明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按照审批权限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本题中,**监察机关对贾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由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并决定对贾某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而不是对移送不予接受,建议移送三江市检察院处理。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人员经批准可以查询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藏匿其资产的关联人员的金融账户信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临时查封、扣押的,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查封、扣押,监察机关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决定是否继续查封、扣押,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对于查封、扣押的重要财物和文件,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或者损毁”。本题中,**调查人员接受移送,经初步核实决定对贾某涉嫌职务犯罪立案调查**。因此,选项D正确。
选项E,《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履行职责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有关证据及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六)对可疑点或者线索,无法证明有职务违法行为,予以了结;(七)对被调查人依法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将有关证据及材料移送其所在机关、单位依法处理”。本题中,**对贾某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而不是作出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因此,选项E错误。

79、贾某涉嫌的犯罪有(  )。

A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B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C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罪

D 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

E 受贿罪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根据《刑法》第405条第2款的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情节严重,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本案中,贾某作为税务局负责发票发售工作的人员,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情节严重,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同时,贾某收受丙公司支付的好处费10万元,构成受贿罪。因此,贾某涉嫌的犯罪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和受贿罪。

A项,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贾某并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A项不当选。

C项,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贾某并未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不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C项不当选。

D项,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与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要求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而后者没有这一要求。本案中,贾某并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D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BE。

80、下列有关税务机关对丙公司涉税犯罪案件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三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将丙公司涉嫌涉税犯罪案件向该市检察院移送

B 三江市税务局可以将丙公司涉嫌涉税犯罪案件向该市检察院进行移送

C 三江市税务局应当根据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决定将丙公司涉嫌涉税犯罪案件向该市法院移送

D 三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处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应当向该市公安机关移送

E 三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有关丙公司涉嫌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据

解析:【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错误,因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稽查局应当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是检察院。
选项C错误,因为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稽查局应当根据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决定处理案件,但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应当由稽查局作出,而不是法院。
选项D正确,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中,稽查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处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应当向该市公安机关移送。
选项E正确,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本案中,稽查局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有关丙公司涉嫌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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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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