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1、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事法律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解析:
根据题目给出的信息,我们知道在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事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此,正确答案是C。
2、7周岁的童星甲( )
A、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20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7周岁的童星甲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为正确答案。
3、甲与丈夫乙吵架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乙若申请宣告甲失踪须待甲下落不明满( )
A、2年
B、1年
C、6个月
D、3个月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因此,乙若申请宣告甲失踪,须待甲下落不明满2年,即选项A为正确答案。
4、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
A、某合伙企业
B、某县政府
C、某高校
D、某公司
解析:
本题考查企业法人的概念。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在我国,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法人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法人,如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等。而合伙企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成为企业法人。县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也不是企业法人。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同样不是企业法人。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属于企业法人的一种类型。因此,选项D某公司是企业法人,是本题正确答案。
5、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这体现的民法基本原则是( )
A、公平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自愿原则
D、平等原则
解析:
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这体现的民法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题答案为C。
6、22周岁的甲与16周岁的乙办理了婚姻登记。其婚姻的效力是( )
A、效力待定
B、可撤销
C、无效
D、有效
解析:
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本题中,甲(男)达到法定婚龄,而乙(女)仅16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因此,甲乙两人的婚姻无效。所以答案是C。
7、某公司经理甲因车祸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的下列亲属中,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的是( )
A、父母
B、成年子女
C、兄弟姐妹
D、配偶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顺序为:首先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再其次是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因此,在题干中的情境下,甲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所以正确答案是D。
8、甲在乙花店订购一束鲜花送给丙,乙花店委托丁快递公司送货,丁公司的员工戊送货后,丙给戊20元小费以示感谢。该20元归属于( )
A、甲
B、乙
C、丁
D、戊
解析:
根据题目描述,丙给戊小费是为了表示感谢,这个小费是额外的奖赏或补偿,具有自愿性和偶然性。根据小费的性质,它应该归属于提供服务的人,也就是戊。因此,该20元归属于戊。
9、下列组织中,有权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是( )
A、仲裁机构
B、残疾人联合会
C、医疗机构
D、人民法院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是人民法院。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而仲裁机构、残疾人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组织并没有权力撤销监护人资格。
10、赠与合同属于( )
A、无偿合同
B、有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要式合同
解析:
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选项A正确。其他选项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故排除。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法人权力机构的是( )
A、企业工会
B、工厂车间
C、公司财务部
D、公司股东会
解析: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因此,选项D“公司股东会”是法人权力机构。而选项A企业工会、选项B工厂车间、选项C公司财务部都不是法人权力机构。
12、甲欠乙500元借款,乙欠甲500元货款,双方债务均已到期。现甲对乙主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债的消灭原因是( )
A、免除
B、混同
C、清偿
D、抵销
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消灭原因。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1. 清偿;2. 抵销;3. 免除;4. 混同;5. 债务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本题中,甲对乙主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双方互负债务,并以各自的债权充当债务清偿的行为,属于债的消灭原因中的抵销。故选项D正确。选项A“免除”、选项B“混同”、选项C“清偿”的说法均错误。
13、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订立合同
B、阅读书籍
C、健身
D、地震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3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阅读书籍、健身和地震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们没有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14、下列权利的取得,无需登记的是
A、留置权
B、股权质权
C、专利权质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解析: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通常与动产相关。留置权的效力依赖于对目的物的占有,而不是登记。因此,留置权的取得无需登记。选项A正确,而选项B、C、D中的权利取得通常需要登记。
15、合同转让引起的法律后果是
A、履行方式改变
B、履行期限延长
C、合同主体变更
D、履行地点变更
解析:
合同的转让会导致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从而使得第三方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转让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合同主体变更。其他选项如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的改变并不是由合同转让直接引起的法律后果。
16、甲乙就餐时与邻桌的丙发生冲突,二人将丙打伤。甲乙与丙之间成立( )
A、意定之债
B、按份之债
C、连带之债
D、单一之债
解析: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打伤,在此情况下,甲乙之间成立连带之债。因为甲乙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丙受伤,所以甲乙应当对丙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对于丙来说,无论是甲还是乙,都需要对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C。
17、甲公司业务员乙超越代理权与知情的丙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
A、效力待定
B、可撤销
C、无效
D、有效
解析:
本题考查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业务员乙超越代理权与知情的丙签订合同,该合同效力待定。因此选项A“效力待定”表述正确。而选项B“可撤销”、选项C“无效”、选项D“有效”均表述错误。
18、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投标
B、拍卖公告
C、招标公告
D、招股说明书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是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是一种特定的要约行为,是投标者向招标者提出的一种希望被选中的意思表示。因此,选项A中的投标属于要约。而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和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因此,选项B、C、D均不属于要约。
19、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参加诉讼。该代理为( )
A、法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职务代理
D、复代理
解析: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其参加诉讼。这种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属于法定代理。因此,答案为A。
20、甲对自己的眼镜的占有属于( )
A、自主占有
B、他主占有
C、善意占有
D、间接占有
解析:
甲对自己的眼镜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因为甲作为眼镜的所有人,对眼镜的占有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的。虽然甲可能并不总是意识到其所有权,但这种占有的性质仍然是自主占有。因此,答案为A。
21、下列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
A、申请破产
B、放弃债权
C、抛弃财物
D、损毁财物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放弃债权的行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申请破产不是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行为,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C和D中的抛弃财物和损毁财物不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因此也不符合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的条件。
22、甲在离婚后隐瞒了婚史与乙结婚。甲与乙的婚姻( )
A、效力待定
B、可撤销
C、无效
D、有效
解析:
根据题目描述,甲在离婚后隐瞒了婚史与乙结婚。但隐瞒婚史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情节。因此,甲与乙的婚姻是有效的。所以正确答案为D。
2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理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和形成权。抗辩权作为一种权利,其行使往往与请求权相关联,其效力可以对抗请求权的行使,因此抗辩权并不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24、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女。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一部小说,离婚后收到稿酬。该稿酬应为( )
A、甲乙按份共有
B、家庭共有
C、甲乙共同共有
D、甲个人所有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如本题中甲发表的小说产生的稿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稿酬应为甲乙共同共有。
25、下列财产中,属于可分物的是( )
A、奶牛
B、大楼
C、面粉
D、汽艇
解析:
本题考查对可分物的理解。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选项中,奶牛和大楼均属于不可分物,面粉属于可分物,汽艇虽然可以分割但分割后会影响其价值和用途,因此不属于可分物。因此,本题答案为C。
26、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妹之间属于( )
A、姻亲
B、直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旁系血亲
解析:
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妹之间是通过家庭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在亲属分类中,这种关系被称为拟制血亲。因此,选项C“拟制血亲”是正确的答案。选项A“姻亲”通常指的是通过婚姻关系建立的亲属关系,不适用于此情况。选项B“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继兄妹之间并无直接血缘关系。选项D“旁系血亲”指的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也不适用于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妹之间的关系。
27、小王在15岁时写了一份书面遗嘱。次年,小王因病去世。其所立遗嘱的效力为( )
A、效力待定
B、可撤销
C、无效
D、有效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由于小王在写遗嘱时只有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所立的遗嘱无效。所以正确答案是C。
28、甲购买某小区5号楼的一套商品房并已入住。甲对该楼楼道享有( )
A、地役权
B、用益物权
C、共有权
D、专有权
解析:
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业主对小区内的楼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甲对该楼楼道享有共有权,选项C正确。而地役权、用益物权和专有权是针对特定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不符合题干中对楼道的描述。
29、房屋抵押权属于( )
A、完全物权
B、动产物权
C、担保物权
D、用益物权
解析:
房屋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房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30、用益物权属于( )
A、抗辩权
B、自物权
C、相对权
D、绝对权
解析:
用益物权属于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属于绝对权。我国《民法典》物权篇中规定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用益物权属于绝对权,即选项D正确。
31、甲委托乙与丙公司洽谈合作事宜,乙为此花去交通费500元。交通费的最终承担者应当为( )
A、甲和乙
B、甲
C、乙
D、丙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作为受托人,完成了委托甲的合作事宜洽谈工作,无论结果如何,委托人甲应当向受托人乙支付报酬,其中包括乙为此花去的交通费。因此,交通费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委托人甲。
32、某市电视台记者甲在该市举办的马拉松比赛中录制了一段视频用于新闻报道,其中有乙的特写镜头。新闻播出后,乙提出异议。该电视台的新闻报道( )
A、不构成侵权
B、侵害乙的名誉权
C、侵害乙的隐私权
D、侵害乙的肖像权
解析:
本题考查肖像权的使用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本题中,记者甲录制视频是为了新闻报道,且新闻播出后乙提出异议,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因此,该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不构成侵权,选项A正确。选项B“侵害乙的名誉权”、选项C“侵害乙的隐私权”、选项D“侵害乙的肖像权”的说法均错误。
33、下列选项中,构成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是( )
A、存款与存款的利息
B、果树与果树的树根
C、水库与水库的闸门
D、房屋与房屋的窗户
解析: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是指原物能够产生收益,而孳息则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选项中,存款可以产生利息,因此存款与存款的利息构成原物与孳息的关系。果树与果树的树根、水库与水库的闸门、房屋与房屋的窗户等都不构成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因此,正确答案为A。
34、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后,甲将自己的钻戒交给乙作为履约担保。该种担保方式为( )
A、质押
B、抵押
C、留置
D、保证
解析:
根据题目描述,甲将自己的钻戒交给乙作为履约担保,符合质押的定义,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该担保方式为质押,答案为A。
35、甲被拐卖后,受乙胁迫与乙登记结婚。后甲被解救,其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为( )
A、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
B、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C、婚姻登记之日起两年
D、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两年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甲被拐卖后受乙胁迫与乙登记结婚,后甲被解救,其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选项B正确。
二、简答题
36、简答人身权的概念及分类。
解析:
本题要求简答人身权的概念及分类。人身权是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按照权利内容的不同,人身权可以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两类。具体上,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自然人的基本权利,身份权则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如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等。《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一些具体人身权。因此,在答题时需要阐述人身权的定义和分类,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作为支撑。
37、简答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解析: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理解,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8、149、150条规定,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规定,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三种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均可请求撤销。}
38、简答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解析: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首先,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此外,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们也将被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次,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9、论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解析:
论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这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意味着出卖人需要将所售物品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并完成相关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这包括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确保所售物品没有第三方权利主张;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则是指确保所售物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 支付价款。买受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
- 接受标的物。买受人需要按照约定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 检验的义务。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通常需要进行检验,以确保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等要求。
40、张某带着饲养的大型犬外出散步,犬只挣脱了牵狗绳飞窜而出,牵狗绳将正常行走的江某绊倒,致江某头部重伤。江某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虽已治愈,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江某为此精神抑郁。
请回答:
(1)江某是否有权请求张某赔偿2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2)江某是否有权向张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解析:
(1)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的规定,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因此,张某作为饲养人,应对其犬只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江某有权请求张某赔偿20万元的损失。
(2)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江某因张某饲养的大型犬而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符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江某有权向张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1、何某向宋某借款50万元,言明由田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后田某与宋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何某未予偿还,引起纠纷。
请回答:
(1)宋某是否有权请求何某偿还借款?为什么?
(2)田某与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宋某是否享有对田某房屋的抵押权?为什么?
解析:
本题考查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设立。
(1)关于宋某是否有权请求何某偿还借款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宋某有权在借款到期后请求何某偿还借款。
(2)关于田某与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400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同时,根据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田某与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3)关于宋某是否享有对田某房屋的抵押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宋某对田某房屋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因此宋某不享有对田某房屋的抵押权。
喵呜刷题:让学习像火箭一样快速,快来微信扫码,体验免费刷题服务,开启你的学习加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