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选项A正确。其他选项与法律规定不符。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为( )
A、普通合伙企业
B、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C、一般合伙企业
D、有限合伙企业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因此,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答案为D。
3、甲因重大误解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 )
A、有效
B、可撤销
C、无效
D、不生效
解析:
本题考查可撤销合同的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甲因重大误解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所以,选项B正确。而选项A“有效”、选项C“无效”、选项D“不生效”的说法均错误。
4、甲对乙表示:如乙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送乙一部手机。甲的表示属于( )
A、要约
B、承诺
C、预约
D、要约邀请
解析:
本题考查要约的认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的表示明确提到,如乙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送乙一部手机,这表明甲向乙发出了订立合同(赠送手机)的希望,且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定义。因此,甲的表示属于要约。选项A正确。而承诺、预约、要约邀请都不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排除。
5、诉讼时效因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 )
A、继续计算
B、终止
C、重新计算
D、届满
解析:
本题考查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知识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诉讼时效因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时,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因此,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选项C“重新计算”是正确的。
6、甲花去数月工资从乙商店购买一名牌包,后因不实用欲退货。该买卖行为( )
A、有效
B、可撤销
C、无效
D、不生效
解析:
本题考查了合同生效的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并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该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7、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为(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解析: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8、甲与有夫之妇乙签订同居协议。该协议违反了(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公平原则
解析:
本题考查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公序良俗原则的知识点。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和公共利益。题干中的同居协议涉及到与有夫之妇的同居问题,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观念。因此,该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选项C正确。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都是民法基本原则,但在这个案例中并没有直接违反这些原则。因此,选项A、B、D都是错误的。
9、甲在自家院子里挖出一盒金条,经查金条为甲的祖母所藏。该金条属于( )
A、无主物
B、遗失物
C、隐藏物
D、埋藏物
解析:
本题考查埋藏物的知识点。
选项A,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本题中金条为甲的祖母所藏,有明确的所有人,因此不属于无主物。故选项A错误。
选项B,遗失物是所有人丧失占有的物,一般因所有人不慎或未加注意而失去占有的物。本题中金条并非因甲的祖母不慎丢失,而是其故意埋藏,因此不属于遗失物。所以选项B错误。
选项C,隐藏物一般是指隐藏于土地之外的物中的所有人不明的物。本题中金条是埋藏在地下的,不符合隐藏物的定义。因而选项C错误。
选项D,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的所有权人不明的物。本题中金条为甲的祖母所藏,属于埋藏物。因此选项D正确。
10、甲将吉他借给乙,乙在借用期间将吉他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且已交付。现吉他的所有权归属于( )
A、甲
B、乙
C、丙
D、甲和乙
解析:
本题考查了善意取得的知识点。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情形,其中乙将吉他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且已交付,符合该条款中的规定,因此吉他的所有权归属于丙。
11、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
A、绿豆
B、水泥
C、冰柜
D、自来水
解析:
本题考查不可分物的概念。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根据这一定义,选项A的绿豆、选项B的水泥都可以分割,选项D的自来水更是流动性的,都可以分割。而选项C的冰柜是一个整体,按照其性质不能分割,分割后会破坏其原有的功能和价值,因此是符合不可分物定义的选项。
1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汽车
B、房屋
C、船舶
D、股权
解析:
本题考查了不动产的知识点。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选项中,房屋属于不动产,而汽车和船舶属于动产,股权则不属于实物资产。因此,正确答案是B。
13、村民甲获批在村集体所有的一块土地上建住宅。甲对该地块享有的权利为(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担保物权
D、地役权
解析:
本题考查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甲获批在村集体所有的一块土地上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因此甲对该地块享有的权利为宅基地使用权。所以选项B正确,而选项A“土地承包经营权”、选项C“担保物权”、选项D“地役权”均错误。
14、甲将乙的自行车盗走。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
A、所有权
B、他物权
C、债权
D、用益物权
解析:
本题考查所有权的知识点。所有权,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甲将乙的自行车盗走的行为侵害了乙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正确。其他选项不符合题意。
15、甲乙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该房屋的转让( )
A、经甲同意即可
B、经乙同意即可
C、经丙同意即可
D、须经甲乙丙一致同意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共有财产的转让。
甲乙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房屋的转让须经甲乙丙一致同意。
16、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质权
B、抵押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留置权
解析:
本题考查了用益物权的知识点。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选项中,A选项质权属于担保物权;B选项抵押权也属于担保物权;C选项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形式;D选项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因此,属于用益物权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为C。
17、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的( )
A、优先受偿性
B、从属性
C、不可分性
D、支配性
解析:
本题考查了担保物权从属性特征的知识点。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因此选项B正确。而选项A优先受偿性、选项C不可分性、选项D支配性均与题意不符。
18、甲以房屋作抵押向乙借款,乙取得抵押权的时间为( )
A、借款合同成立时
B、借款合同生效时
C、抵押合同生效时
D、抵押权登记时
解析:
本题考查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乙取得抵押权的时间为抵押权登记时,即选项D正确。
19、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占有属于( )
A、自主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有权占有
解析:
本题考查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占有的属性。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货物进行占有和控制,这种占有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因此属于有权占有。所以正确答案是D。
20、甲购买乙的旧电脑,双方订立了合同。甲和乙之间成立( )
A、意定之债
B、法定之债
C、多数人之债
D、选择之债
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类型。甲购买乙的旧电脑,双方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因此双方之间成立意定之债。所以选项A正确。
21、甲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购房担保,双方约定若乙违约则双倍返还。该担保方式为( )
A、抵押
B、质押
C、定金
D、保证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定金的概念及其特点。题目中甲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购房担保,双方约定若乙违约则双倍返还,符合定金的定义和特点。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当事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物。在本题中,甲支付的10万元即为购房的定金,若乙违约,应双倍返还,符合定金的性质。因此,该担保方式为定金,答案为C。
22、承揽合同属于( )
A、诺成合同
B、要式合同
C、无名合同
D、实践合同
解析:
承揽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本题考查合同的分类。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因此选项A“诺成合同”正确。选项B“要式合同”、选项C“无名合同”、选项D“实践合同”均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2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收货后三日内付款。后甲未交货,乙因此拒绝付款。乙行使的是( )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解析:
本题考查先履行抗辩权的知识点。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收货后三日内付款,表明甲乙二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在甲未交货的情况下,乙因此拒绝付款,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因此,乙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选项C正确。而选项A“不安抗辩权”、选项B“先诉抗辩权”、选项D“同时履行抗辩权”均与题意不符。
24、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
A、无效
B、自动解除
C、效力待定
D、继续有效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选项D“继续有效”是正确的。而其他选项如无效、自动解除、效力待定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25、下列情形中,甲和乙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是( )
A、甲拾得乙的手机
B、甲购买乙的手机
C、甲损毁乙的手机
D、甲擅自使用乙的手机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关系的产生。
选项A,甲拾得乙的手机,甲乙间产生的是无因管理关系而非合同关系。故选项A错误。
选项B,甲购买乙的手机,甲乙间因买卖行为产生了合同关系。因此选项B正确。
选项C、D,甲损毁乙的手机、甲擅自使用乙的手机,甲乙间均产生侵权法律关系而非合同关系。据此选项C、D均错误。
26、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行使( )
A、撤销权
B、解除权
C、代位权
D、抗辩权
解析:
本题考查了债权人之代位权的知识点。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此,正确答案为C。
27、下列债权中,可以转让的是( )
A、货款支付请求权
B、抚养费支付请求权
C、抚恤金支付请求权
D、退休金支付请求权
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转让的知识点。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货款支付请求权不属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因此可以转让。而抚养费支付请求权、抚恤金支付请求权和退休金支付请求权均属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正确答案为A。
28、某市居民甲死亡,甲无亲属且未立遗嘱。甲的遗产归属于( )
A、国家
B、其生前所在单位
C、其生前所在居委会
D、其生前所在街道办事处
解析:
本题考查了遗产处理的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在某市居民甲无亲属且未立遗嘱的情况下,甲的遗产应归国家所有。选项A为正确答案。
29、下列被继承人的亲属中,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是( )
A、非婚生子女
B、兄弟姐妹
C、父母
D、配偶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而选项中,非婚生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正确答案为B,即兄弟姐妹。
30、甲擅自披露同事乙曾患心理疾病的事实。甲侵害了乙的( )
A、健康权
B、名誉权
C、姓名权
D、隐私权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隐私权。
甲擅自披露同事乙曾患心理疾病的事实,这一行为侵犯了乙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中的私密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被他人获取、利用或公开。乙曾患心理疾病属于个人生活中的私密信息,甲未经许可擅自披露,侵犯了乙的隐私权。因此,正确答案为D。
3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 )
A、无过错责任原则
B、公平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原则
D、过错责任原则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对于侵权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选项D正确。而选项A“无过错责任原则”、选项B“公平责任原则”、选项C“过错推定原则”均不符合题意。
32、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既可适用于侵害财产权,又可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是( )
A、返还财产
B、停止侵害
C、恢复原状
D、恢复名誉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其中停止侵害既可以适用于侵害财产权,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因此,既可适用于侵害财产权,又可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停止侵害。故选B。
33、甲系乙单位员工,甲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轻微过失造成丙损害。丙的损害应由( )
A、甲赔偿
B、乙赔偿
C、甲乙连带赔偿
D、甲乙按份赔偿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甲作为乙单位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轻微过失造成丙损害,应当由乙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正确。而选项A“甲赔偿”、选项C“甲乙连带赔偿”、选项D“甲乙按份赔偿”均表述错误。
34、甲乙在天桥上向下扔石子取乐,其中一颗石子砸伤行人丙,但无法确定该石子是谁所扔。丙的损害应由( )
A、甲承担主要责任
B、乙承担主要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责任的知识点。根据《民法典》第1171条的规定,甲乙在天桥上分别向下扔石子取乐,导致行人丙被其中一颗石子砸伤,但无法确定具体是谁扔的石子造成了损害。在此情况下,由于甲乙的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且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因此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正确答案是C。
35、甲擅自以乙的名义发布房屋出租广告。甲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肖像权
C、姓名权
D、荣誉权
解析:
甲擅自以乙的名义发布房屋出租广告,甲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因此,本题答案为C。
二、简答题
36、简答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以上情形均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继承人的意愿,确保遗产能够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分配,同时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公正。
37、简答无权代理的情形。
解析:
无权代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在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没有获得合法的授权,因此其行为是无效的。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进行代理行为。这种情况下,代理人虽然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因此也是无效的。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终止,但代理人仍然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也是无效的。
(4)表见代理:指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误以为有代理权,因此与代理人进行交易。这种情况下,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由于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公正,法律会承认这种代理行为的效力。但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仍然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形。
38、简答违约责任的特征。
解析:
违约责任的这些特征反映了其独特的性质和要求。首先,它是一种民事责任,意味着违约方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其次,责任是由违约的当事人对另一方承担的,明确了责任的对象。第三,违约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第四,违约责任的目的是补偿受损方,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自主约定。最后,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39、论述物权的保护方式。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发生侵害时,物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上五种方式是常见的物权保护方式,包括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以及请求损害赔偿。这些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40、甲女被拐卖后,受乙男胁迫与其登记结婚。两年后,在全国集中打拐行动中,甲女被解救回家。甲女被解救后第10天,向法院请求撤销与乙男的婚姻。
问:
(1)乙男的行为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哪项基本原则?为什么?
(2)甲女请求撤销婚娴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
解析:
第一问,本题考查婚姻法的原则。乙男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因为乙男胁迫甲女与其结婚,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规定。同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此,乙男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
第二问,本题考查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甲女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与乙男的婚姻,符合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因此其请求能获得支持。
41、甲在乙家具城选定一套样品家具并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约定余款在第二天送货时付清。当天夜里,家具城因雷击发生火灾,火灾致该家具全部烧毁。
问:
(1)乙家具城无法向甲交付选定的家具,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家具城返还已支付的货款?为什么?
解析:
(1)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在本题中,乙家具城因火灾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向甲交付选定的家具,所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虽然乙家具城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如果乙家具城不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将会构成不当得利。因此,甲有权要求乙家具城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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