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理财业务概述(☆☆☆)
理财业务的定义
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理财产品的分类
1.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
公募理财产品: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理财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2 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人民币;
法人: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 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3.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
封闭式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固定不变。
开放式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
考点2:理财业务管理(☆☆☆)
理财业务的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集中统一管理、业务隔离、风险隔离、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
理财业务的销售管理★★★
销售业务管理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
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
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公募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1 万元人民币
私募理财产品,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30 万元人民币,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40万元人民币,其他≥100 万元人民币
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将存款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销售,或者两者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销售人员代替投资者签署文件;
挪用投资者资金
销售人员管理
基本原则:勤勉尽职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平对待投资者原则和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管理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销售人员管理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私自代理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等交易;
违规对投资者作出盈亏承诺,或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挪用投资者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擅自更改投资者交易指令;
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管理
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
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
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管理
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
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
证券,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财产品的资管产品投资要求
(1) 符合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监管规定
(2) 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 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4) 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
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理财产品的非标债权投资要求
(1) 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2)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
(3)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
品净资产的35% ,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理财产品的集中度管理
(1) 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
(2) 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理财产品的杠杆控制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
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
杠杆水平=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
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理财产品的期限匹配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管理
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投资者权益须知;
发行公告,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 个工作日内披露;
重大事项公告,重大事项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管理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产品终止后5 个工作日内披露;
临时性信息披露;
考点 3:同业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同业拆借业务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 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
同业存款业务 |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 资格的金融机构 |
同业借款 |
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
同业代付 |
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 |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
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 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
同业投资 |
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行为 |
考点 4:主要的同业业务管理要求(☆☆☆)
存放同业 |
信用存放同业业务 100%占用国内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不 占用国内同业的授信额度。 |
同业借款 |
非银借款业务纳入银行机构统一授信管理。非银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同业拆借交易系统)。 |
同业代付 |
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体现真实受托支付。 |
依法合规原则、风险收益匹配原则、集中管理及总量控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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