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
1. 职责★★★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市场
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2. 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考点2:法定货币的单位(☆☆☆)
1. 法定货币:人民币
2. 单位:元;辅币单位:角、分
3. 法定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4. 禁止性规定★:
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币券等方式否认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的法币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不得伪造、变造人民币,或是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是故意毁损人民币、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考点3: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 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3)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5)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 日内予以回复。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考点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
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考点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职责
1. 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
审慎经营规则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核心经营目标
2. 准入职责★★★
机构准入:应在6 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变更、终止申请,应在3 个月内作出决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将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罚款50~200 万
业务范围准入:应3 个月内作出决定
人员准入
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应在30 日内作出决定。
股东变更审查
对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购买银行股份总额达5%以上的,应经审查
3. 非现场监管职责★★★
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风险状况
并表监督财会信息,统一编制并公布统计数据、报表
4. 其他:现场检查职责、报告职责、指导和监督自律职责、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考点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1. 非现场监管措施
制定监管计划
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
2. 现场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2 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考点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1.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未改正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责令调整董事、高管或限制其权利
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考点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 |
适用情形 |
备注 |
接管 |
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 户合法权益 |
接管期限≤2 年 |
促成重组 |
失败,转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
撤销 |
违法经营或经营管理不善 |
终止其法人资格 |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
||
延伸调查 |
对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 |
审慎性监管管理谈话 |
了解其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并预测发展趋势;董事、高管人员有义务准时到会 并如实地对相关业务情况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强制披露 |
未披露:责令改正→20~50 万元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情节特别严重 或逾期不改正)→刑事责任(犯罪) |
冻结违法资金 |
国务院银行业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查询银行账户 司法机关——冻结账户 |
考点7: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原则(☆☆☆)
1. 业务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
2. 经营原则★★
三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四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考点8: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
1. 业务活动范围不同,注册资本均为实缴★★
全国性商业银行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10 亿元
区域性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1 亿元
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
2. 总行和分支机构
总行
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申请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停业连续6 个月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考点9: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等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
1. 办理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2. 基本法律规则★
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在名称
中使用“银行”字样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不得违反规定提高(常见)或降低利率吸收存款
违法所得≥50 万的,处以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 万的,处以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3. 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条件程序★
4. 存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则
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
查询 |
冻结、扣划 |
个人存款 |
只能由法律规定 |
|
单位存款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由法律规定 |
二、贷款业务
1. 贷款业务指标
资本充足率≥8%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 贷款业务风控规则★★★
关系人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其投资或担任高管的公司等
向其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同业拆借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不足
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投资限制: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
机构和企业投资
3. 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1. 营业时间和服务收费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2. 财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3. 管理监督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机
关的审计监督;按照规定向其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考点10:洗钱的概念、过程及方式(☆☆☆)
1. 概念★★★
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
2. 过程★★★
处置阶段(最容易被侦查到):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
培植阶段: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甩干):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
3. 方式★★★
藏身于保密天堂(常用):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加勒比海及南太平洋的岛国等
其他:借用金融机构、使用空壳公司、利用现金密集行业、伪造商业票据、走私、利用犯罪
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考点11:反洗钱的监督机构及职责(☆☆☆)
1.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制定或协助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
代表中国政府与外部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2.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参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审查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3.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
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若第三方未按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该金融机构承担责任
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5 年
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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