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
1. 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3.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主体、客体、变动、原因
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主权利和从权利
考点2: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 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民事行为能力★★:
|
年龄标准 |
民事活动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年龄≥18 岁,16 岁≤年龄<18 岁且以自 |
可以独立进行签订的合同有效 |
|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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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 岁≤年龄<18 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
可以独立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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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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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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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年龄<8 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
法定代理人代理 |
3. 监护分类★★
法定监护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组织(需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协议监护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
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之间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4. 监护人职责
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达2 年,由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 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 年
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起算起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算起
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1. 分类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2. 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1)法人的成立
依法成立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2)法人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 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4.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5.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条件: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2.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4.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 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 个月,上述"如果3 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即为合同履行所附的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10 天后甲将自行车卖给乙,上述“10 天后”即为合同履行所附的期限。
考点4:代理的基本法律规则(☆☆☆)
1. 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律特征。
2. 法律特征★★★
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 种类
法定代理:依法直接产生,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
4. 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5.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相对人基于此客观情形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7.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考点5: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1. 概念: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重要特征。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 特征★★
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标的是物、排他性、追及力
(债权:相对权、请求权、不具有追及力、自由创设)
3. 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物一权
公示、公信:不动产须登记;动产须交付
考点6:担保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则(☆☆☆)
一、保证
1. 分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
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例外情形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 个月
3. 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4. 保证人主体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抵押
1.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 (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可以抵押的财产: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3. 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 担保的范围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4. 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规则如下:
抵押权己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5. 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 年后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考点6:担保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则(☆☆☆)
三、质押
1.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
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权利质押包括:
交付时设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登记设立: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 设立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等情况;
(4) 担保的范围;
(5)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如果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4.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赔偿
四、留置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留置该财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特定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处置留置财产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五、定金
概念: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是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给付定金的一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订金一般认为具有预付款性质。
效力不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退还订金即可,无须双倍返还。
数额限制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未作限制。
六、非典型担保:
1.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
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
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2. 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
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7: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与合同的相对性
1. 合同的相对性:主体相对、内容相对、责任相对
2. 订立方式★★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发生时间 |
相应通知的到达 |
撤回 |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 |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撤销 |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 前 |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方式:书面、口头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2.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
成立时间 |
成立地点 |
合同书形式 |
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 |
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 |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 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 订确认书 |
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为收件人的 主营业地,无主营业地的为其住所 地 |
考点 8: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生效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 合同效力
无效合同:虚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有效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需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生效
二、合同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诚实履行、情势变更原则、绿色原则
三、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 先履行抗辩权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
3.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四、合同的保全
1.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 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 其他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点9: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 合同的变更: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
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指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 合同的转让★★★
债权转让 |
转让条件 |
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 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禁止转让 |
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
债务承担 |
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3.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4. 合同的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5. 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在原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条款。
法定解除: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
②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 抵消:
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
灭。含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7. 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8. 免除与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考点10:违约责任(☆☆☆)
1.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约定免责事由:当事人约定免责的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继续履行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其他: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采取补救措施
考点11:法定夫妻财产制(☆☆☆)
1.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例外情形: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2. 约定夫妻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3. 夫妻共同债务
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
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所欠负债由举债人自己承担
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一方财产清偿
考点12:继承(☆☆☆)
1. 基本原则
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
养老育幼、互谅互让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保留胎儿的份额
继承人犯故意杀人罪、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2.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
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
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法定继承
【注意】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赌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遗嘱的撤回、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 遗赠★★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
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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