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公司分类和设立(☆☆)
1. 我国公司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设立制度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有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3. 资本制度
资本法定,可分批缴纳
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股票发行价格≥票面金额
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变更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由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变更登记
考点2:公司组织机构(☆☆☆)
1.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
2. 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
召集股东会并报告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长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
3. 监事会:法定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
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代理人,但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考点3:公司终止制度(☆☆)
终止情形:公司破产、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情形:
1. 营业期限届满等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注意】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考点4:证券发行和交易(☆☆)
1. 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2. 证券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 人)
非公开发行(私募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目前我国实行)
4. 发行保荐
5. 证券承销
代销: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风险由发行人承担
包销: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考点5:基金法分类(☆☆☆)
1. 概念★★
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包括投资基金、公
积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各种基金会的基金等。
狭义的基金一般是指投资基金,它是一种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集合投资方式。
2. 类别
按照资金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按照基金组织形式: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等
按照基金运作方式: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
按照基金投资对象:分为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以及另类投资基金等
3. 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管理,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有价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
4. 私募股权基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的基金。
5. 风险投资基金(创业基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
6. 对冲基金:采用对冲、套期等复杂金融交易手段,充分利用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基金
7. 另类投资基金:投资于传统的股票、债券之外的金融和实物资产的基金,如房地产、证券化资产、对冲基金、大宗商品、黄金、艺术品等
考点6: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2. 类型★★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3. 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4. 监管对象:
对基金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考点7:私募股权基金(☆☆)
1. 特点
投资于“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
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差,投后管理投入资源多,专业性较强,投资收益波动性较大等特点。
2. 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构。
基金业协会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自律机构
基金业协会从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登记备案、募集行为、信息披露、内控、基金业务外包
以及从业人员准入等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自律管理。
考点8:商业银行代理基金销售业务(☆☆)
1. 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2. 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3. 最近3 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 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
融相关机构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 人数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考点9:保险分类(☆☆)
1. 概念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
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 分类
保险的实施方式: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保险对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保险实施范围:社会保险、普通保险
保险承担责任:原保险、再保险
考点10:保险合同、保险代理和保险经济(☆☆)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
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
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考点11:信托的特征和信托财产的性质(☆☆)
1. 特征★★★:
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的信托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
或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条件 |
信托 |
委托 |
当事人数量不同 |
当事人是多方的 |
当事人是双方的 |
财产所有权变化不同 |
财产独立运作 |
所有权不变 |
成立的条件不同 |
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
没有确定的财产 |
名义不同 |
以自己的名义 |
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 |
权限不同 |
权限自由 |
委托权受限 |
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
稳定性强 |
稳定性较差 |
考点 12: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1. 信托变更
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经受益人同意
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信托终止情形★★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
考点13:票据的基本特征和功能(☆☆)
1. 分类:汇票、本票、支票
2. 基本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3. 基本特征★★★
无因证券
合法持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取得票据的原因
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 功能:汇兑、支付与结算、融资、替代货币、信用
考点14:票据行为(☆☆)
1. 出票: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收款人
2. 背书——票据的流通转让方式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 承兑——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
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
4. 保证:除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
考点16:票据权利及票据丧失补救(☆☆)
1. 概念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
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
2. 取得的限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3. 票据权利的消灭★★
4. 年: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见票即付的汇、本票,自
出票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
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3.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4.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对票据任何处分均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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