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犯罪构成(☆)
1.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犯罪
特征: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构成★★: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贷款诈骗罪即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考点2:刑罚的基本法律规则(☆)
1.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已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
3.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4. 刑罚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考点3:金融犯罪常见罪名以及构成要件(☆☆☆)
一、金融犯罪的种类★★★
类别 |
含义 |
以行为方式分 |
诈骗型、伪造型、利用便利型、规避型金融犯罪。 |
以客体分 |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 管理制度的犯罪。 |
以实施主体分 |
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外部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诈骗罪等。 内部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签订合同失职罪等。 |
二、金融犯罪的构成★★★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为人和金融工具
客观方面表现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
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银行或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有的还要求非法占有
三、危害货币管理罪
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特殊主体:为年满16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为真币
2. 持有、使用假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一般主体:满16 周岁,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币罪不以使用目的为必要
四、破坏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主体)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吸收: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
变相吸收
2. 高利贷转贷罪(一般主体)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对象: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3. 违法发放贷款罪(特殊主体)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
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特殊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般主体)
对象
票据:汇票、支票、本票
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
信用证、信用卡
伪造
有形伪造:没有制作权的人擅自制造
无形伪造:有制作权的人制造
变造: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加工真正金融票证,改变数额、日期等
6.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特殊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
情节严重的行为
7.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8.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般主体)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
9.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特殊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10. 洗钱罪★★★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洗钱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五、金融诈骗罪
类别 |
刑罚 |
集资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 大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且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 |
类别 |
刑罚 |
贷款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③使 用虚假的证明文件;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⑤以其他 方法诈骗贷款。 |
|
新增设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 |
|
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与贷款诈骗罪相比,该罪包括了骗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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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包括单位。但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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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该罪要求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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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 |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②使用作废的信 用证;③骗取信用证;④其他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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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①使用伪造 |
|
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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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
||
票据诈骗罪、 |
票据诈骗罪 |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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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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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 |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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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
记载,骗取财物。 |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 凭证。 |
六、职务侵占罪
1. 犯罪主体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 客观表现
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
手段:侵吞、窃取、骗取
骗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3. 数额在5000 元至10000 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七、挪用资金罪
1. 犯罪主体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 客观表现
挪用本单位资金给自己或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犯罪主体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标准:5000 元以上
3. 区别于受贿罪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 犯罪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客观方面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刑法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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