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1 资产管理业务与风险概述(☆)
1.资产管理的定义
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 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提示 1】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提示 2】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 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提示 3】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 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 资产管理业务。
2.资产管理的种类
(1)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端
从认购和赎回 方式看 |
封闭式产品: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产品份额总额固定不变, 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 |
开放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 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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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约定的投资 范围看 |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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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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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 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
(2)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端
按照业务性质 不同 |
标准化理财投资业务: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债券、股票、外汇等在公开市场交 易且有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标准化金融工具 |
非标准化理财投资业务:理财资金以非标准化债权或未上市股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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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投资模式 不同 |
自主投资模式:银行自主进行投资决策,投资指令由银行直接在市场上进行债券、基 金、外汇等公开市场交易,或者银行作出投资决策后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投资交易 |
委外投资模式:由银行选聘第三方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由其对协议标的资产行使双 方约定的投资管理权限的业务,不包括实质由银行自主决策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的业 务 |
2.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概述
(1)业务风险种类
①产品端,风险主要来源于合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主要表现在产品募集和销售的合规性,是否“向上”穿透资金来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是否 与产品风险匹配,产品按合同兑付或定期开放的流动性是否充足,期限错配或者加杠杆融资 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
②投资端,风险主要来源于市场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主要表现在投资较为集中的市场、行业、领域、单一投资品的市值大幅下降,出现投资亏损。
(2)风险管理要点
①制度建设方面
②系统数据方面 银行需根据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支持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事前准入、事中 控制、事后监测的信息系统,完善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产 品分类、投资者分类、投资品分类、合作机构角色、市值规模、限额指标、交易明细等,编 制资管业务整体层面、单一产品层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平衡表。
考点 2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1.产品募集与销售适当性
(1)募集方式
①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 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募 |
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
私募 |
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
a.自然人: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家庭金
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b.法人单位: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c.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②投资范围
公募产品 |
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投 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要符合规定 |
私募产品 |
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 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③销售起点
(2)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①资产管理产品按照风险等级的不同,由低到高至少分为一级至五级 (PR1、PR2、PR3、 PR4、PR5),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②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公募理财产品 |
≥1 万元 |
私募理财产品 |
• 固定收益类:≥30 万元 • 混合类:≥40 万元 • 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100 万元 |
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 长型、进取型)。
④金融机构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资产管理产品。
⑤不得通过对资管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资管产品风险评级的投资者销 售资管产品。
⑥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适当性匹配关系如下表:
风险等级 |
风险程度 |
评级说明 |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
PR1 |
很低 |
保本,且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 或产品不保本但本金和预期收益受风险 因素影响很小,且具有较高流动性 |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 长型、进取型 |
PR2 |
较低 |
不保本,但本金和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 响较小;或承诺保本但产品收益具有较大 不确定性的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 |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 取型 |
PR3 |
适中 |
不保本,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预期收益 产生一定影响 |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
PR4 |
较高 |
不保本,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 响,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复杂性 |
成长型、进取型 |
PR5 |
高 |
不保本,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造成重大损 失,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可使用杠杆运作 |
进取型 |
2.投资品估值与净值管理
(1)公允价值计量
①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 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②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a.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b.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 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2)非标投资品估值方法探索 实际业务运行中多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无法及时反映非标资产最新的风险状况。
(3)压力测试 为使理财产品净值化估值更好地反映风险状况并前瞻压力情景下的损失情况,商业银行应当 建立健全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
①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针对每只公募产品,压 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②由专门的团队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团队应当与投资管理团队保持相对独立。
3.杠杆与期限错配
(1)杠杆与流动性风险
①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总资产/净资产 杠杆水平越高,表明产品总资产中有越高的比例是通过融资的方式获得。统计资产管理产品 的杠杆水平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
【提示 1】资管产品的具体杠杆要求
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 |
≤140% |
封闭式公募产品、私募产品 |
≤200% |
分级比例 |
• 固定收益类:≤3∶1 • 权益类:≤1∶1 • 商品及金融衍生类、混合类:≤2∶1 |
【提示 2】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提示 3】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②融资增加杠杆的目的
a.扩大风险资产规模博取更高收益。
b.应对产品赎回或到期的流动性需求。
③杠杆的主要影响
a.高杠杆将显著推高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水平,一旦市场走势持续大幅下行,产品将面临更 大的投资损失。
b.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水平集中反映了管理人面临的流动性压力情况,在季度末、半年末等 市场流动性偏紧的时点,往往会出现产品杠杆水平大幅上升的情况。
(2)期限错配与流动性风险
①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期限错配是指产品资产端投资标的与负债端募集资金的期限结构不相 匹配。
【提示】期限错配程度越高,流动性风险越大。
②造成产品期限错配的资产端因素 a.资产管理产品配置了较高比例的长久期债券资产。 b.配置了非标准化债权、未上市股权等投资期较长且流动性不足的非标准化资产。
【提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 90 夭。
考点 3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1.实施风险限额管理的原则
一致性、全面性、差异性、动态性。
2.产品控制及交易监测
(1)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产品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 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 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3)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 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为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 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 信贷资金为本行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5)产品控制体系:事前管理、事中控制、事后监测。
3.合作机构管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2)管理人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名单应当至少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并 定期评估。
(3)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
(4)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 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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