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1:商业银行理理财产品分类☆☆
(一)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 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
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 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
(4)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 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三)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理财新规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
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
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考点 2:理财产品适当性及宣传、销售管理要求☆☆
(1)《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行为予以规定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 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 产管理产品。
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 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 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 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2)《理财新规》则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予以规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
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
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 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 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 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 慎”。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 得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投资
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 理销售理财产品。
(3) 《代销通知》对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代销行为予以规范 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考点 3: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及相关要求 ☆☆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应在销售专区内进行,不
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除外。 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 6 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
除日起 6 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考点 4:基金销售人员资格及相关要求 ☆☆
理财师在进行基金销售前,需通过考试获得专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考点 5: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相关要求 ☆☆
1.一般性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投资人信息,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和风
险匹配原则,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销售 给合适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促进投资人稳健 投资,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
2.禁止性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
(3)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4)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5)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 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6)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7)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8)未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销 售基金,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即擅自变更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9)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违规利用基金份额转让等形式规避基金销售 结算资金闭环运作要求、损害投资人资金安全;
(10)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11)违规泄露投资人相关信息或者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
(12)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13)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考点 6:基金销售行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1) 基金销售应遵循适当性原则。 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
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 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2)投资人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20 年,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其
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20 年。
(3)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 3 年。 基金销售机构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其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
为 3 年: 无法持续符合《销售办法》第七条第(1)项至第
(4)项规定的基础性展业条件,且未得到 有效整改;
(5)合规内控严重缺失,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行政 监管措施,且未在要求期限内有效整改;
(6)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销售日 均保有量低于 5 亿元;
考点 7:保险代理业务准入相关要求☆☆
(1)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 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2) 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 出机构申请许可证,许可证不设有效期。
(3)商业银行应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 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 1 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
考点 17:保险代理经营规则相关要求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经其授权的保险公司 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得设计、印刷、编写或者变更相关保险产品 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1)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当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 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当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 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①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 1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②投保人年龄超过 65 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 60 周岁。
(2)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 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取 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①趸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4 倍;
②年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 20% ,或月期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 20% ;
③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 60;
④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 150% 。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
10 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 10 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
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 20% 。
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 3 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合作。
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
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考点 8: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相关要求☆☆
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
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 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 15 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的
权利。超过 15 日退保有损失。"
考点 9:黄金期货交易从业资格规定 ☆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
员不少于 4 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 2 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 2 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 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考点 10:《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
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 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 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 5 年备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
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
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考点 11:《外汇业务指引》关于个人结售汇的相关条款☆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
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
行“关注名单”管理。
( 1)外汇局对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 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 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 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2)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 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3)“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 2 年。在关 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 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考点 12:关于外币现钞收付、存取和携带的相关条款☆☆ 境内机构不得收取、提取外币现钞。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在银行办理结汇:
(1)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2)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经常项目交易;
(3)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
费用;
(4)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交易 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下提取外币
现钞业务,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 行办理;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 提取超过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 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 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 30 天内有效,不可重复使用。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等人境,超过等值 5000 美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 短期内多次往返者第二次及以上人境,不论携带外币现钞的金额大小,均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喵呜刷题:让学习像火箭一样快速,快来微信扫码,体验免费刷题服务,开启你的学习加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