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 保证人管理★★
(1)银行信贷业务人员在贷款本息偿还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确保诉讼时效,应确保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未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 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自保证期届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4)银行必须在贷款逾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进行书面确认
(5)如贷款为分期逐笔到期,则银行应逐笔进行书面确认,逐笔保证 3 年的诉讼时效
考点二:抵(质)押品管理★★
1. 抵(质)押品检查内容 对抵(质)押品要定期检查其完整性和价值变化情况,防止所有权人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 下擅自处理抵(质)押品,对抵押品要定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抵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
(2)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
(3)抵押品有否被买卖或部分被变卖出售的行为
(4)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有没有及时续投保险
(5)抵押品是否被转移至不利于银行监控的地方
(6)抵押品有无未经贷款人同意的出租情况
(7)抵(质)押品的权属证明是否妥善保管、真实有效
2. 抵(质)押品检查要点
(1)检查抵(质)押人办理押品财产保险的有效性
(2)检查保管措施是否能够保障抵(质)押物的品质
(3)关注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化
3.抵(质)押品的补充及处置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检查中,经办人员应定期检查抵押物的存续状况以及占有、使用、转 让、出租及其他处置行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求其提 出书面申请,并经银行同意后予以办理
考点三:担保的补充机制★★ 贷款担保的补充途径
1. 追加担保品,确保抵押收益
银行如果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提供个抵押品或质押物的抵押权益尚未落实,或担保 品的价值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或市场滞销而降低,由此造成超额押值不充分,或保证人保证 资格或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可以要求借款人落实抵押权益或追加担保品
2. 追加保证人
对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保证贷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就应由保证人为其承担 还本付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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