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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 青衫烟雨

calendar202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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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的定义 -- 银行从业(初级)

考点一: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

(一)现金清收

1. 现金清收准备——主要包括:债权维护、财产清查

(1)债权维护

1)资产保全人员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维护债权

①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客观存在的档案材料

②确保主债权和担保权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③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2)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通常为 3 年。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

定保证责任期间,双方没有约定的,从借款企业偿还贷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债权 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财产清查 清查债务人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对于清收效果影响很大

2. 常规清收

常规清收包括:直接追债、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

3. 依法收贷(掌握)

采取常规清收的手段无效后,要采取依法收贷的措施,依法收贷的步骤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 案件,债权银行业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 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1)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判决。银行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

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2)财产保全

1)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的作用

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保障日后执行顺利进行

②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影响债务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 

2)财产保全的种类

①诉前财产保全——债权银行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失,因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

②诉中财产保全——可能因债务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债权银行的申请裁定或者在必要时不经申请自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

(3)申请支付令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②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 议

③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考点二: 重组的概念和条件★ 重组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其他贷款条件没有因此明显恶化的,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

①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②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③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④通过债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先行得到部分偿还

⑤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

3.贷款重组的方式

目前商业银行贷款重组的六种方式: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借款企业 变更、债务转为资本、以资抵债

(1)变更担保条件

(2)调整还款期限

(3)调整利率——将逾期利率调整为相应档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从而减轻企业的付息成 本

(4)借款企业变更——借款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时,银行同意将部分 或全部债务转移到第三方

(5)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 组方式

(6)以资抵债 1)以资抵债的条件及抵债资产的范围

 

2)抵债资产的接受

◆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质)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贷财务,要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①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

②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③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3)抵债资产管理

其一: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原则、合理定价原则、妥善保管原则、及时处置原则

其二:抵债资产的保管——方式: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

其三:抵债资产的处置‌

不动产和股权:自取得日起 2 年内予以处置

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 2 年

动产:应自取得日起 1 年内予以处置

4.司法型贷款重组 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 组申请,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偿还安排,尽量挽救债务人, 避免债务人破产以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注意】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对担保物权的强 制执行程序,都应立即停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 商债务偿还安排。根据债权性质(例如有无担保),债权人往往被划分成不同的债权人组别。 当债权人内部发生无法调和的争议,或者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会根据 自己的判断做出裁决

考点三:呆账核销 ★★★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 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

◆ 包含三层含义:

(1)发生呆账贷款,经审核批准后,会冲减贷款呆账准备金,即呆账核销的结果使呆账准 备金减少

(2)呆账核销针对的是无法收回或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

(3)呆账核销必须经过银行内部审核确认 1. 呆账的认定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注释】下列情形的特点是“无违法或违规行为、无行政干预,银行也采取了一切可能措施 尽职追索后,仍无法收回全部款项或部分款项”

(1)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类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财产进行 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 180 天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 出具证明或内部清收报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2)灾害事故类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补偿后, 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 的债权

(3)注销、吊销类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4)未登记年检类

借款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超过 3 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金融企业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5)触犯刑律类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 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6)诉讼中止、未结类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 180 天以上仍未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 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 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7)破产重整、和解类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 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 议,金融企业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8)法院调解类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 记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金融企业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 收回的剩余债权

(9)丧失权利类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 回或者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 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10)抵债损失类 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1)至(9)项原 因,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11)垫款损失类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业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 至(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2)处置余额类 金融企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 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 的差额

(13)小金额类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 50 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

款,经追索 180 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14)违法犯罪类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 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1 年以上,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 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15)中小企业和涉农类

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在 6000 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 180 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

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单户余额在 5 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 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 超过 2 亿元的企业贷款,涉农贷款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16)投资损失类 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

(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 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 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 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财务状况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 超过 2 年以上的,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

(4)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 10 年,且被投 资企业资不抵债,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

(17)长期未核类

形成不良资产超过 8 年,经尽职追索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和股权

(18)国务院特批类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呆账核销的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 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2)呆账核销的审批

1)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 额是否正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2)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 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 

3)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 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值机构转授权 

4)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区别视为呆账的情形)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 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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