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备考民法典合同编的过程中,第 27 讲的内容至关重要,尤其是聚焦于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履行抗辩权等条文的运用。
一、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如标准施工合同的某些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重点关注格式条款的生效条件以及无效的情形。比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在建设工程中,关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可以免责。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要明确哪些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比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履行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备考时,要通过案例来深入理解这三种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
总之,在建设工程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履行抗辩权等条文,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考生们需要通过系统学习、案例分析等方法,熟练掌握这些要点,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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