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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 人逝花落空

calendar202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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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阶段第9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禁止行为清单全面梳理

在期货交易的备考过程中,深入理解《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禁止行为是至关重要的。本周我们将重点对其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15类禁止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类标注和详细梳理。

一、内幕交易
1. 定义与来源
-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或非法获取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还没有公开之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 内部信息的来源广泛,例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如并购重组计划)、未公开的财务数据(如即将公布的巨额盈利或者亏损情况)、重大的技术研发成果(可能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新技术突破)等。
2. 构成要件
- 主体方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 客观行为上,要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如在敏感期内买入或卖出相关期货合约。主观上则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明知是内幕信息而加以利用。

二、操纵市场
1. 常见手段
- 联合操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例如,几个大户相互勾结,约定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卖某期货品种,制造虚假的交易量和价格走势。
- 连续交易操纵,通过连续不断地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 洗售操纵,也叫对敲,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 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客观上实施了上述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破坏,影响了价格的合理形成机制或者交易量的正常波动。

三、欺诈客户
1. 表现形式
-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期货。比如客户要求按照某个价格买入,但期货从业人员却私自按照另一个价格操作。
-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这会使客户无法及时了解自己的交易情况,影响客户对自身权益的判断。
- 挪用客户资金或者期货合约。这是非常严重的欺诈行为,直接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益。
2. 构成要件
- 主体主要是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体是客户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知情权等。主观上是故意,以损害客户利益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诈客户的具体行为。

对于其他12类禁止行为,我们也可以按照类似的思路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每种行为的定义、常见表现形式,然后剖析其构成要件中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禁止行为清单的梳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期货市场的规范要求,在备考过程中更有针对性地记忆相关知识点,同时也能增强对期货市场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在复习时,可以采用制作表格的方式,将每类禁止行为的名称、构成要件、典型案例分别列出来,方便对比记忆。还可以结合实际发生的期货市场违规案例进行分析,加深对这些禁止行为的理解,提高应对考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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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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