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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 沉寂于曾经

calendar202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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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同法关键条款:合同订立与效力精讲

一、引言

在造价工程师备考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科目的合同法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其中合同订立与效力相关的条款,特别是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以及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等内容,是考试的高频考点,也是实际工作中处理造价相关合同事务的重要依据。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及学习方法

(一)构成要件
1. 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发出要约的一方必须是可以明确识别的人或组织,比如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明确向施工单位发出的招标邀请可能是要约邀请,而施工单位针对该邀请做出的包含具体报价、施工方案等详细内容的投标文件才是要约。
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从文字表述上要有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是一种模糊的、仅供讨论的想法。
3.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括合同的标的(如建设工程中的工程项目本身)、数量(工程的规模大小等量化指标)、质量(工程的验收标准等)、价款(工程的总造价或者计价方式)等主要条款都要明确。
4.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比如建设单位不能向一个毫无关联的企业发出关于特定工程的要约。

(二)学习方法
1. 案例学习。收集大量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其中哪些属于要约的情况,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构成要件的理解。
2. 对比记忆。将容易混淆的概念,如要约和要约邀请进行对比,明确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三、承诺的构成要件及学习方法

(一)构成要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这是基本的要求,如果接受方不是受要约人,那么这个回应就不能称之为承诺。
2.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例如在招投标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就是承诺的有效期,如果施工单位在该期限之后才做出响应,就不是有效的承诺。
3.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对要约中的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那就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4. 承诺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除非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比如在一些小额建设工程的口头协商中,按照当地交易习惯,施工方的进场准备工作可能被视为承诺。

(二)学习方法
1. 制作流程图表。将承诺的整个流程,从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到做出有效承诺的各个环节,以图表形式呈现,便于直观理解。
2. 模拟演练。模拟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场景,自己扮演不同角色,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操作练习。

四、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学习方法

(一)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例如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国有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并且该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勾结,抬高工程造价,损害其他竞标者或者国家财政资金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名为联建工程,实际是为了非法转移资金。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建设工程违反环保要求,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等。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学习方法
1. 法律条文解读。仔细研读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理解每一条规定的内涵和外延。
2. 实际案例整理。收集因合同无效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其中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五、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及学习方法

(一)情形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比如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地质条件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了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例如建设单位利用施工单位急于承接工程的心理,在合同中设置极不公平的条款。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二)学习方法
1. 重点记忆条款。将这几种可撤销的情形条款牢记于心,并且能够准确判断实际案例是否符合这些情形。
2. 小组讨论。与备考伙伴组成小组,讨论一些典型的可撤销合同的案例,加深对概念的理解。

六、总结

在备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科目的合同法部分时,对于合同订立与效力相关的内容要深入学习。通过掌握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准确识别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不仅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还能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运用合同法知识处理造价相关的合同事务。要充分利用案例分析、对比记忆、模拟演练等多种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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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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