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而“三超”违法行为(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则是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本文将详细解析“三超”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并结合《刑法》第134条之一的适用范围,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安全生产“三超”违法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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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生产
超能力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超出其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进行生产活动。例如,某矿山企业核定年生产能力为100万吨,但实际年产量达到120万吨,这种情况即属于超能力生产。 -
超强度生产
超强度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超出规定的劳动强度进行生产活动。例如,某化工企业在未增加设备的情况下,要求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且工作强度远超国家标准,这种情况即属于超强度生产。 -
超定员生产
超定员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超出规定的人员数量进行生产活动。例如,某煤矿企业核定井下作业人数为100人,但实际井下作业人数达到120人,这种情况即属于超定员生产。
二、《刑法》第134条之一的适用范围
《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矿山企业因超能力生产导致矿井坍塌,造成10人死亡。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该企业负责人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案例二:某化工企业因超强度生产导致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受伤。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该企业负责人因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改措施,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四、备考建议
- 理解“三超”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掌握其界定标准;
- 熟悉《刑法》第134条之一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条款;
- 通过案例分析,理解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
- 多做练习题,巩固知识点,提高应试能力。
总之,安全生产“三超”违法行为及其法律适用是安全工程师考试中的重要内容,考生需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实践,掌握相关知识点,确保在考试中能够准确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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