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一级造价工程师的道路上,对于无效合同情形下的工程质量责任这一重要考点,我们需要深入且全面的理解。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常见的无效合同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当涉及到工程质量责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 24 条的规定,即使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然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因为法律旨在保护劳动成果,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承包人的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然而,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情况则有所不同。此时,承包人需要承担修复义务。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如果修复后的工程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对于这一知识点的学习,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加强理解和记忆。一是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感受法律规定的应用场景和实际效果。二是制作思维导图,将无效合同的情形、工程质量责任的处理原则等关键内容进行梳理和归纳,形成清晰的知识框架。三是多做练习题,通过做题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并及时查漏补缺。
总之,无效合同情形下的工程质量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但重要的考点,在备考过程中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深入理解,掌握其核心要点和处理原则,为顺利通过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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