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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 沉寂于曾经

calendar202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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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月法规冲刺:8 类常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全解析》

在二级造价工程师的备考冲刺阶段,法规科目中的高频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是重点内容之一。今天我们聚焦于第 10 讲,整理了包括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在内的 8 类常见行为的处罚依据对照表,帮助大家高效复习。

一、转包行为的处罚依据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对于转包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依据

违法分包包括多种情形,如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等。《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挂靠行为的处罚依据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四、出借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指出,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七、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在备考过程中,对于这些处罚依据,大家不仅要牢记相关条款的内容,还要通过做题和案例分析来加深理解。同时,可以整理成表格形式,方便对比和记忆。

总之,掌握这 8 类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对于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至关重要。希望大家在冲刺阶段能够充分利用好这些知识点,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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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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