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述
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建设工程纠纷管辖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尤其是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相关知识。这部分内容不仅需要我们牢记各种管辖的规定,还需要能够灵活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当中。
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1. 被告住所地
这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依据之一。一般来说,被告是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学习这个知识点时,可以通过多做一些判断类型的题目来加深理解,例如给出不同企业的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点,判断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2. 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如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纠纷,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要求我们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各个环节有清晰的认识,并且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三、级别管辖规定
级别管辖主要涉及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通常按照案件的标的额大小等因素来划分。例如,一些较大标的额的建设工程纠纷可能会由中级法院管辖,而较小标的额的可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我们要牢记各级法院关于标的额划分的标准,并且能够根据给定的案件标的额准确判断应由哪级法院管辖。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法院)
这是建设工程纠纷管辖中的一个特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管是否经过仲裁,都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定是为了便于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勘验,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多找一些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专门针对专属管辖进行分析练习。
五、管辖权异议处理流程
当一方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首先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明确指出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实际的案例来熟悉整个流程,包括异议提出的时间节点、理由的合理性等方面。
六、总结
建设工程纠纷管辖中的民事诉讼管辖知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关联。我们要全面掌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规定,并且能够熟练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当中,同时还要熟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流程。只有这样,才能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应对自如,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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