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级造价工程师备考的冲刺阶段,1.5 个月的时间对于法规科目的复习至关重要。今天我们重点来讲解工程结算法律时效中《最高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关于结算期限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一条款的核心内容。《最高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答复,那么就不能再以各种理由拒绝承包人按照结算文件提出的工程价款要求。
对于这一知识点的学习,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理解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必须有明确的约定。这意味着在实际的案例中,我们要先判断是否存在这样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这一条款就不能适用。
第二,要清楚“约定期限”的重要性。这个期限的设定应当是合理且明确的,不能是模糊不清的时间表述。
第三,掌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具体应用和裁判思路。通过分析相关的案例,了解法院是如何根据这一条款来处理工程结算纠纷的。
在学习方法上,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精读相关条文和司法解释。仔细研读《最高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条款,确保对每一个字词都有准确的理解。
二是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查找和分析真实的工程结算纠纷案例,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加深对该条款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三是进行模拟练习。做一些与该知识点相关的练习题,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的错误。
总之,在最后的冲刺阶段,对于工程结算法律时效这一重点内容,我们一定要深入理解、熟练掌握,为顺利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通过以上的讲解和分析,能够帮助大家在备考中更好地应对这一考点,祝您考试成功!
喵呜刷题:让学习像火箭一样快速,快来微信扫码,体验免费刷题服务,开启你的学习加速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