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级建造师的备考过程中,了解建设工程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文将详细解析“一般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法院)”规则,并总结级别管辖标准及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建设工程行政诉讼中,若无特殊规定,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被告应诉,同时也便于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学习建议:考生需重点理解“被告所在地”的具体含义,通常情况下,被告为行政机关,其所在地即为行政机关的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来管辖。在建设工程行政诉讼中,若涉及建设工程的合同纠纷,通常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通常在工程所在地,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能更好地查明事实,处理纠纷。
学习建议:考生应牢记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特别是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必须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在建设工程行政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通常负责第一审案件的审理,而中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学习建议:考生需了解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限,特别是哪些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四、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在建设工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在收到异议后及时作出裁定。
学习建议:考生需牢记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即在答辩期内提出,并理解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总之,掌握建设工程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则对于二级建造师的备考至关重要。通过明确一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标准及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考试中的相关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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