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建设工程行政复议申请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特别是在考前冲刺阶段,考生需要明确复议申请期限、受理机关及申请材料,以及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些内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此,考生需要牢记复议申请的期限为60日。
二、受理机关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通常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例如,如果某项行政行为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那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应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请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名称、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等。
-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 行政行为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的复印件。
- 其他证据材料:如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照片、视频等。
四、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这些例外情形,以便在考试中能够准确判断。
总之,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建设工程行政复议申请是一个重要的考点。考生需要明确复议申请期限、受理机关及申请材料,以及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通过本文的解读,相信考生们能够更好地备考,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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