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监理工程师考试的临近,考生们已经进入了紧张的备考阶段。在合同管理这一重要部分,表见代理和不安抗辩权是两个不容忽视的实务法律概念。本文将针对这两个盲区进行强化训练,帮助考生们在考前查漏补缺,提升应试能力。
一、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在合同管理中,表见代理的识别和应用至关重要。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相对人为善意;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本人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代理人追偿。
学习方法:
(1)理解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对表见代理的认识;
(2)关注表见代理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掌握如何识别和处理表见代理的情形;
(3)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系统学习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为或未提供合同履行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在合同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1)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2)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学习方法:
(1)掌握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通过案例分析理解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
(2)关注不安抗辩权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场景,学会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
(3)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系统学习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总之,表见代理和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实务法律概念。考生们应通过深入理解概念、掌握适用条件和行使方式,以及关注实际应用场景等方式进行强化训练,以提升在监理工程师考试中的应试能力。同时,考生们还应注重查漏补缺,确保在考试中能够全面、准确地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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