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理工程师备考的强化阶段(第 4 - 5 个月),建设工程刑事责任是重要的知识点领域,其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更是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掌握。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众多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建筑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
- 学习方法:可以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客体的理解。比如查阅一些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报道,分析其中体现出的被侵犯的客体内容。
- 客观方面
-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 具体来说,“违反国家规定”包括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质量标准规范。“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例如在建筑材料的使用上以次充好,施工工艺不符合要求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是指造成多人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况。
- 学习方法: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的规定,对比不同案例中关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造成事故的具体表现形式,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
- 主体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一旦他们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就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学习方法:明确各个主体的职能范围,绘制思维导图展示他们在建筑工程流程中的位置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环节。
- 主观方面
-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建设单位没有认真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就同意施工,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施工单位虽然知道某种施工工艺可能存在风险但轻信能够避免而采用,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学习方法:分析一些典型案例中相关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通过模拟决策的方式来判断是哪种过失。
二、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 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串通投标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了国有项目的合理规划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等。
- 学习方法:关注一些国有大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了解串通投标行为对这些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理解客体内容。
- 客观方面
-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例如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像使招标人无法选择到性价比最高的方案,或者让其他合法投标人失去中标机会等。“情节严重”一般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影响范围等因素来判断。
- 学习方法:收集不同地区关于串通投标罪认定的司法案例,统计其中关于“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总结规律。
- 主体
-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这里的自然人包括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等,单位则是指参与投标的企业等。
- 学习方法:区分自然人和单位在串通投标行为中的不同表现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
- 主观方面
-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串通投标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仍然积极实施这种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
- 学习方法:分析一些串通投标案例中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深入体会这种主观故意。
在强化阶段备考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我们要注重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解深度。通过做练习题、分析案例等多种方式巩固所学知识,为顺利通过监理工程师考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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