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财务与会计以及涉税服务实务这两门科目中关于收入确认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一、会计上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会计上根据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是为了准确反映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提供商品或服务所创造的价值。例如,在长期建造合同中,如果企业能够在资产负债表日合理确定履约进度,就可以按照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比如一个建筑工程预计总造价为1000万元,截至某一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完成了60%的工程量,那么就可以确认600万元的收入。计算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有产出法(如已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和投入法(如已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等。
二、增值税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或收款)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特殊。如果是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是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对于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等。开票时间往往也会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旦开具发票,很多时候就意味着纳税义务发生了。
三、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就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要依据收入的实现原则,不管款项是否收到。例如企业已经提供了服务,虽然客户还没有付款,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就应该确认收入。
四、建筑服务场景下的税会处理对比
在建筑服务中,会计上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假设一个建筑项目总造价800万元,已完工程进度70%,会计确认收入560万元。但从增值税角度看,如果是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时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可能此时工程还未开始或者仅进行了一小部分。企业所得税上同样按照权责发生制,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就应确认收入,与会计的确认可能一致,但在具体金额计算上可能会因扣除项目等因素存在差异。
五、预收货款场景下的税会处理对比
对于预收货款销售货物,会计上通常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收到预收款时就可能产生(如销售大型机械设备等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企业所得税也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售后回购等特殊销售方式则另有规定。
六、调整分录
当出现税会差异时,就需要编制调整分录。比如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未发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时不需要做特殊的调整分录;但如果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早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会计提前确认了10万元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需要调减这10万元。
总之,在备考税务师时,要深入理解这三个方面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并且熟练掌握不同场景下的税会处理对比以及调整分录的编制,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准确应对相关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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