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理工程师的备考冲刺阶段(第9 - 12周),深入理解监理安全责任边界相关知识是非常关键的,尤其是依据《安全生产法》明确监理未履行安全审查义务的5类追责情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5类追责情形。
第一类情形: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监理单位需要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这是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如果监理未能履行这一审查义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可能被追究责任。学习这部分知识点时,要仔细研读《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同时结合实际工程案例进行分析。比如在一些大型建筑项目中,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深基坑的支护方案,而监理没有审查出来,后续基坑坍塌事故就可能使监理面临追责。
第二类情形: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巡查过程中,若发现诸如脚手架搭建不符合安全规范、电气设备存在漏电风险等安全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有权力也有义务要求其暂时停止施工。这一情形要求监理人员要有敏锐的安全洞察力和果断的决策能力。学习时要注意掌握如何准确判断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以及怎样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或者停工指令。
第三类情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施工单位无视监理的要求时,监理不能坐视不管。要及时将这种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让更有权力的部门介入处理。这体现了监理在整个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监督和传递信息的重要性。考生在学习时,要牢记报告的流程和方式,以及需要包含哪些必要的信息。
第四类情形: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工作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来进行,这是监理工作的基本准则。如果监理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偏离了这些标准,就属于未履行安全审查义务。这就要求考生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有深入的学习和了解,可以通过制作记忆卡片等方式来强化记忆。
第五类情形: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从而带来安全隐患。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监理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绝不能与施工单位同流合污。在备考时,要通过学习典型的工程事故案例来深刻理解这种行为的危害以及相应的追责后果。
总之,在冲刺阶段的备考中,对于监理未履行安全审查义务的5类追责情形要全面掌握。通过理解条文、分析案例、记忆要点等多种方式,确保在考试中能够准确作答相关题目,同时也为今后从事监理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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