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级会计职称备考的经济法基础专项突破阶段,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中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及免税情形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一、计税依据
1. 大气污染物
- 对于大气污染物,是以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的计算是根据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例如,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值是0.95千克,如果某企业排放了10千克的二氧化硫,那么它的污染当量数就是10÷0.95≈10.53。这里的学习方法是要牢记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这些数值是固定的,在考试时会直接给出或者要求考生记忆。同时,要理解排放量的计算方式,它可能涉及到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等多种方法。
2. 水污染物
- 水污染物同样以污染当量数计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一类水污染物,是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计算污染当量数;而对于其他类水污染物,是在排污口采样计算。比如化学需氧量(COD)这种第一类水污染物,其计算方式与大气污染物类似,根据排放量和污染当量值来计算污染当量数。学习时要区分不同类水污染物的采样位置这一特殊规定。
3. 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等于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比如某工厂产生100吨的煤矸石(应税固体废物),当月贮存了20吨,处置了30吨,综合利用了10吨,那么它的排放量就是100 - 20 - 30 - 10 = 40吨。考生要理解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中的各个量的含义,并且能够准确进行计算。
二、免税情形
1. 农业生产排放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这是因为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排放大多属于自然生态循环的一部分,而且目前对于农业的支持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给予免税。例如农民在农田里正常使用农家肥产生的少量污染物是免税的。
2. 机动车、铁路机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这是由于这些流动污染源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并且已经有其他的监管和治理措施,所以不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税
- 这一规定是为了鼓励集中处理环境污染物,并且只要在规定的标准内就给予免税优惠。比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如果其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达到了当地规定的水质标准,那么对于其排放的水污染物就可以免税。
总之,在备考这部分内容时,考生要理解每个知识点背后的原理,多做一些相关的练习题,熟练掌握计税依据的计算和免税情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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