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的学习中,合同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在2025年7 - 8月的强化阶段,我们需要对其中的关键条款有深入的理解。
一、格式条款效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掌握。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未履行这些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例如,在一些消费合同中,商家如果没有对不合理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消费者就可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该条款无效。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多关注实际生活中的案例,比如购买手机时的保修条款、网络购物平台的退换货条款等,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来加深对格式条款效力的理解。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当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就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坏并且伤到了乘客,这种情况下就存在两种责任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违约责任,就要依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赔偿范围;如果选择侵权责任,则要根据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在学习时,可以通过对比两者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差异来进行深入理解。例如,违约责任一般不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而侵权责任往往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战争等。而情势变更则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例如,因为政府政策的突然调整导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大幅增加,这属于情势变更;而地震导致房屋倒塌无法履行租赁合同则属于不可抗力。两者的区别在于不可抗力往往会导致合同直接解除或者免除当事人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更多的是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学习时,要注意收集不同类型案例来准确区分这两种情况。
四、合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设立及效力
- 保证
-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的设立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这种先诉抗辩权。在学习保证时,要对保证期间、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概念有清晰的认识。
- 抵押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如不动产,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例如房屋抵押,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在学习抵押时,要掌握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等内容。
- 质押
-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权利质押则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或者办理出质登记。例如,以汇票、支票等出质的,需要将汇票、支票交付给质权人。学习质押时,要注意不同类型质物的特殊规定。
在经济法的强化阶段,对合同法律制度的这些关键条款要反复学习和练习,通过做题、分析案例等方式加深记忆和理解,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应对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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