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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 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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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速记:经济法基础 -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是一个重要的部分,而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本文将详细讲解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相关知识点,包括不得抵扣的情形、转出方法以及计算示例,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这一考点。

一、不得抵扣情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转出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主要有两种方法:直接转出和比例转出。

  1. 直接转出
    直接转出适用于明确知道某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例如,企业购买的用于集体福利的物品,其进项税额应直接转出,不得抵扣。
    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购进货物的金额 × 增值税税率

  2. 比例转出
    比例转出适用于无法明确区分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的原材料既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免税产品,此时需要按比例转出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 (免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三、计算示例
为了更好地理解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计算方法,以下给出一个具体的计算示例:

某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其中50%用于生产应税产品,50%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当月企业销售额为200万元,其中应税产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免税产品销售额为100万元。

  1. 直接转出
    假设企业购买的10万元用于集体福利的物品,其进项税额应直接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10万元 × 13% = 1.3万元

  2. 比例转出
    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应按比例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100万元 × 13% × (100万元 / 200万元) = 6.5万元

综上所述,企业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为1.3万元(直接转出) + 6.5万元(比例转出) = 7.8万元。

通过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详细讲解和计算示例,相信考生们能够更好地掌握这一考点。在备考过程中,建议考生多做练习题,熟悉各种情形下的计算方法,以提高解题的准确性和速度。

希望本文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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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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