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理工程师的备考之路上,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21 版)的相关内容是重点之一。其中通用条款 1.1.1.12 中关于“不利物质条件”与“异常恶劣气候”的界定差异,更是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掌握的关键知识点。
一、“不利物质条件”的界定
“不利物质条件”通常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阶段不能合理预见,发包人也无法事先预知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自然物质条件,如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变化等。
对于这一概念的学习,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 强调“不能合理预见”:这意味着在正常的工程前期勘察和评估中,这些物质条件的存在是无法被预知的。
2. 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无法事先预知并采取措施防范。
学习方法:
(1)结合实际案例:通过分析过往工程中因不利物质条件导致的施工变更和索赔案例,加深对其概念的理解。
(2)对比相似条款:与其他合同中关于不可预见情况的条款进行对比,突出其独特之处。
二、“异常恶劣气候”的界定
“异常恶劣气候”则是指在施工期间出现的,对施工进度、质量等产生严重影响的极端天气状况,如龙卷风、特大暴雨等。
理解这一要点时要注意:
1. 强调“严重影响”:并非所有恶劣天气都构成异常恶劣气候,只有当其对工程的正常进行造成重大阻碍时才适用。
2. 明确范围:通常包括超常规的极端天气现象。
学习策略:
(1)收集气象数据:了解不同地区可能出现的异常恶劣气候类型及其发生的概率。
(2)关注工程实例:研究在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下工程的应对措施和处理结果。
三、两者的界定差异
- 性质不同
“不利物质条件”更多是地质等方面的自然物质条件,而“异常恶劣气候”侧重于天气状况。 - 影响范围不同
前者可能影响整个施工区域的基础和结构,后者主要对施工进度和安全等方面产生即时影响。 - 处理方式不同
对于“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对于“异常恶劣气候”,承包人通常只能要求工期延长,费用一般自行承担。
总之,在备考监理工程师考试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21 版)通用条款 1.1.1.12 中“不利物质条件”与“异常恶劣气候”的界定差异,我们要清晰掌握其概念、特点和处理方式的不同,通过多种学习方法和实际案例的分析,确保在考试中能够准确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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