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备考中,这几个考点是非常关键的部分。
一、破产申请受理(裁定时间/效力)
1. 裁定时间
- 一般来说,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学习方法:可以通过制作时间轴的方式来记忆这些数字。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异议、法院裁定的各个时间节点标记清楚,然后反复背诵这个流程顺序。
2. 效力
- 一旦受理破产申请,就有诸多效力。比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同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还有,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等。
- 对于这些效力内容的学习,要结合实际案例理解。比如想象一个企业面临破产,它的个别债权人不能私自拿走企业的部分资产去抵债,而是要通过统一的破产程序来分配。
二、管理人职责
- 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重要职责。
- 考生可以把管理人的职责类比成一个新上任的公司临时管理者,要全面接管公司的运营相关事务,并且要对公司的财产情况了如指掌。学习时要仔细研读教材中的每一个职责描述,并且做一些简单的总结归纳题来巩固。
三、债权申报(期限/范围)
1. 期限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可以通过记忆口诀“最短三十日,最长三个月”来加深印象。同时要注意这个期限是从法院发布公告开始计算的。
2. 范围
- 债权申报的范围包括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等。
- 针对范围的学习,要多做一些练习题,尤其是关于特殊债权是否可以申报的判断题。
四、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有规定的。首先要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其他费用;接着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 学习时要牢记这个顺序,并且通过做一些案例分析题来加深理解。
五、别除权、抵销权行使条件
1. 别除权
-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行使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等。
- 要深入理解担保物权的种类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掌握别除权的行使条件。
2. 抵销权
-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双方的债权债务均应是合法有效的等。
- 可以通过对比分析有抵销权和无抵销权的案例来掌握其行使条件。
总之,在备考经济法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时,要全面理解各个考点的知识点内容,并且通过多种学习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来加深记忆和掌握,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应对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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