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职称的经济法备考中,公司治理与合同管理的衔接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特别是在跨章融合期,理解董监高越权签订合同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合同签订权限的限制以及外部第三人的抗辩规则,对于通过考试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些内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董监高越权签订合同的效力
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权力并非无限。当董监高越权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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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表
表见代表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公司法中,如果董监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合同对公司有效。 -
越权行为
越权行为是指董监高超越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根据《公司法》,越权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公司事后追认。
二、公司章程对合同签订权限的限制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文件,对董监高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合同签订权限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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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权限范围
公司章程应明确董监高的权限范围,包括合同签订的金额、类型等。董监高在权限范围内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有效。 -
程序性规定
公司章程可能对合同签订的程序性事项作出规定,如需经董事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等。违反程序性规定的合同可能无效。
三、外部第三人抗辩规则
外部第三人在与董监高签订合同时,通常基于对公司章程和董监高身份的信任。因此,外部第三人的抗辩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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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保护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无过错的第三人。即使董监高越权签订合同,善意第三人仍可主张合同有效,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 -
知情抗辩
如果外部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董监高越权签订合同,则不能主张表见代表,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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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条文
考生应仔细阅读《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董监高越权签订合同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合同签订权限的限制及外部第三人抗辩规则的具体条文。 -
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建议考生多做一些案例题,培养法律思维。 -
记忆重点
考生应重点记忆公司章程对合同签订权限的限制及外部第三人抗辩规则的关键点,做到心中有数。
总之,理解董监高越权签订合同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合同签订权限的限制及外部第三人抗辩规则,对于通过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非常重要。希望本文能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点,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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