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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 沉寂于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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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5天:临考必备 - 法规条款索引表关键条款精讲

一、引言

监理工程师考试临近,只剩下短短5天的时间,在这最后的冲刺阶段,精准把握高频引用条款是至关重要的。今天我们就来深入讲解编制《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以及《安全生产法》第27条(监理安全职责)等高频引用条款。

二、《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

  1. 知识点内容
  •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却蕴含着很多细节。比如什么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这里的验收标准包括了很多方面,像工程的实体质量要符合相关的建筑标准和规范,工程的资料要齐全等。另外,“折价补偿”也不是简单的按照原合同价款支付,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在市场环境变化、工程变更等情况下对价格的影响。
  • 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按照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就强调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以及对于不合格工程处理的严谨性。
  1. 学习方法
  • 理解记忆:要深入理解每个条款背后的立法意图。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可以结合实际的工程案例来理解。比如想象一个因为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双方的权益,通过这样的思考方式能够更好地记住条款内容。
  • 对比学习:将这一条款与其他关于合同有效时的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对比。这样可以清晰地看到合同无效与有效情况下在处理结果上的差异,从而加深记忆。

三、《安全生产法》第27条(监理安全职责)

  1. 知识点内容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这就明确了监理单位在项目前期审查工作中的重要职责。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细致的审查,例如深基坑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高大模板工程的支撑体系是否符合要求等。
  •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部分规定了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权力和义务,监理人员要善于发现安全隐患,并且要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1. 学习方法
  • 案例分析:收集一些因为监理未履行安全职责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案例,仔细分析在这些案例中监理单位本应如何按照第27条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加直观地掌握监理安全职责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操作方法。
  • 多做练习:做一些关于监理安全职责的专项练习题,在练习过程中加深对条款的理解和记忆。练习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题,如关于安全隐患判断的题目、监理采取措施不当的题目等。

四、总结

在这最后的5天备考时间里,对于《民法典》第793条和《安全生产法》第27条这样的高频引用条款要重点关注。通过深入理解知识点内容,采用合适的学习方法,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多做练习等方式,将这些条款牢记于心。这样在考试中遇到相关题目时,就能够从容应对,提高考试通过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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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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