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中级会计职称的经济法备考中,公司股权质押与债权人保护相关考点是一个重要部分。特别是在2025年8月跨章融合期的学习中,深入理解这一考点对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二、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生效)
1. 知识点内容
- 股权质押的设立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相关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股权质押的生效与否与登记密切相关。
2. 学习方法
- 要牢记不同类型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制作表格的方式进行对比记忆,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和其他股权分别列出,对应的登记机关清晰标注。同时,结合实际案例理解,比如某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就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三、流质条款无效
1. 知识点内容
- 流质条款是指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条款。这种条款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质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出质人的权益。
2. 学习方法
- 深入理解流质条款的本质。可以通过分析一些因为流质条款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例来加深印象。在记忆时,强调“无效”这个关键结果,并且要知道在实践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法律规定是如何处理的,比如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质押物进行处置。
四、质押期间股权转让限制
1. 知识点内容
- 在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对股权的转让是受到限制的。一般情况下,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因为股权的质押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如果随意转让可能会导致质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
2. 学习方法
- 记住这一限制规定后,要思考其背后的逻辑关系。可以通过画图的方式,将出质人、质权人和潜在的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表示出来,直观地展现股权转让限制的必要性。同时,关注相关的法律规定细节,如是否有特殊情况可以允许转让等。
五、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折价、拍卖、变卖)及优先受偿范围
1. 知识点内容
-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2. 学习方法
- 对于实现质权的三种方式,要理解每种方式的操作流程和特点。例如,折价是双方协商确定质押财产的价值后进行抵偿;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变卖则是通过协商等方式出售。对于优先受偿范围,可以通过记忆口诀的方式,如“主债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实现质权费用全”,方便记忆。
六、结论
综上所述,在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关于公司股权质押与债权人保护这一考点时,要全面掌握股权质押设立的条件、流质条款的无效性、质押期间股权转让的限制以及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和优先受偿范围等内容。通过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如对比记忆、案例分析、口诀记忆等,加深对这些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从而在考试中能够准确作答相关题目。
喵呜刷题:让学习像火箭一样快速,快来微信扫码,体验免费刷题服务,开启你的学习加速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