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理工程师考试即将来临的前 20 天,掌握高频法规条款是至关重要的。今天我们重点来讲解《民法典》第 807 条(优先受偿权期限)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6 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首先来看《民法典》第 807 条的优先受偿权期限。这一条款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于这个合理期限,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其具体的时长规定以及起算点。学习方法上,建议通过做相关案例分析题来加深理解,比如假设不同的工程价款支付情况和时间节点,来判断承包人是否能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再来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6 条的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其中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等。考生要清楚监理单位在不同环节的具体责任,以及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一条款,可以通过整理知识点形成思维导图,将监理单位的各项职责和流程清晰地呈现出来。
在备考过程中,对于这些高频法规条款,不仅要牢记其内容,还要理解其背后的立法意图和实际应用场景。可以通过多做历年真题,熟悉考试出题的方式和重点。同时,与同学或老师进行讨论交流,也能帮助自己更深入地理解和记忆。
总之,在考前这宝贵的 20 天里,集中精力攻克这些重点法规条款,为顺利通过监理工程师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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