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职称的经济法科目备考中,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边界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尤其是在2025年8月的跨章融合期,这一知识点显得尤为关键。本文将详细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查阅会计资料方面的不同权限,以及“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归属。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在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防止股东滥用查阅权。
学习方法:在备考时,考生应重点记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和程序,特别是书面申请的要求。同时,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理解为何需要书面申请以及如何判断“正当目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不享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
学习方法:考生在备考时应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查阅权上的区别,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享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这一点。
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
《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里的“不正当目的”通常包括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情形。
学习方法:考生需要理解“不正当目的”的具体含义和构成要件,并掌握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此外,还应关注公司在拒绝查阅时的程序要求,即必须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四、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考点,考生可以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来加深印象。例如,可以找一个涉及股东查阅权纠纷的案例,分析法院是如何判断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是否合法的,以及公司是如何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
五、总结
总的来说,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边界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考点。考生在备考时应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查阅权上的不同点,以及“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归属。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应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还应注重综合运用所学知识,通过做题和模拟考试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只有这样,才能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最后,希望本文能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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