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7月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跨章整合期备考中,公司股东权利救济途径是一个重要的考点。这一考点包含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以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重要内容。
一、股东代表诉讼
- 适用情形
- 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例如,公司的经理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这种诉讼。
- 起诉条件及程序
- 首先,股东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 股东需要先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出书面请求,要求他们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在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 适用情形
- 主要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比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泄露股东的商业秘密,导致股东遭受经济损失,股东就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 起诉条件及程序
-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权人。不需要像股东代表诉讼那样经过前置程序向监事会或者监事请求。只要股东能够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且该损害是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 适用情形
-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作出的某些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例如,股东会作出的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决议,股东如果反对这个决议,就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 还有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重大决议,异议股东也可行使回购请求权。
- 起诉条件及程序
- 股东首先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备考过程中,对于这些知识点,我们要通过多做案例分析题来加深理解。比如找一些实际的公司治理纠纷案例,分析其中股东应该采取哪种救济途径。同时,要将各个救济途径的关键条件进行对比记忆,这样在考试时就能准确判断适用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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